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本報訊 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對北京數可視科技有限公司訴武漢鏑次元數據科技有限公司等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鏑次元公司須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等共計10萬元。目前,鏑次元公司已提起上訴。
數可視公司起訴稱,其享有的商標及企業字號在大數據和可視化服務領域已經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鏑次元公司擅自將“數可視”設置為百度推廣關鍵詞,容易造成混淆和誤認,涉嫌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鏑次元公司辯稱,“數可視”作為業內通用名稱“數據可視化”的簡稱缺乏顯著性;鏑次元公司使用“數可視”是對其提供的數據可視化服務的說明及描述,且在被訴鏈接描述及被鏈網站上均標明了鏑次元公司的名稱及商標,不會造成混淆,不構成侵犯商標權或不正當競爭。
海淀法院經審理后作出上述判決。
點評
在此類訴訟中,可能涉及兩種不同類型行為,可能分別落入商標法或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調整范圍。一類行為表現為將與涉案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字樣設置為推廣關鍵詞,并在搜索結果的鏈接名稱及描述中予以使用。此類行為通常目的在于將搜索涉案關鍵詞的相關公眾吸引至被訴網站,以獲取流量、增加交易機會,故屬于在市場交易過程中對商標的使用,將被認定為侵犯商標權的行為。另一類行為表現為將上述字樣設置為推廣關鍵詞,但并未在搜索結果中予以展示。此類行為雖不會造成混淆,但實施該行為會使意圖通過涉案關鍵詞搜索原告及其商品的公眾,同時得到其意圖查找的搜索結果及被訴搜索結果,系借助公眾對原告及其商品的認知,提高訪問被訴網站的可能性,法院通常會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認定此類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路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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