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鴻蒙”操作系統(tǒng)指向的是華為公司,但在官網(wǎng)只使用“HarmonyOS”,絕對沒有鴻蒙二字。
在搜索引擎進行“鴻蒙”二字搜索時,鴻蒙二字卻是指向HarmonyOS官網(wǎng)的。
鴻蒙需要注冊的商標類別中,最核心的是第9類和第42類,而華為公司第一次提交鴻蒙商標注冊是2019年5月20日,雖早于其業(yè)務開展卻晚于他人業(yè)務開展。
華為耗費兩年多時間在鴻蒙第9類和第42類商標注冊事務上,與其專利事務處理能力相比,稍遜一籌!!
至今,兩個類別的鴻蒙商標都有了一個結果:第9類拿下,第42類敗下。
一、依靠商業(yè)手段拿下第9類
第9類鴻蒙商標(排除近似商標)的最早申請注冊日期是2012年12月25日。
上圖顯示華為技術有限公司是11948206號商標的商標權人,但華為技術有限公司不是該商標的注冊申請人或原始商標權人。
2018年12月14日申請注冊的35311919號商標也不是,只有2019年5月20日申請注冊的38314938號才是華為技術有限公司作為注冊申請人。
只是表明華為已經拿下第9類鴻蒙商標,兩件商標的轉讓公告日均是2021年6月6日,轉讓人為廈門紫氣電器設備有限公司。
在這兩年時間中,華為使出了不少商標法律手段,包括撤三和異議,但是在合法法律權利面前,華為還是只能依靠商業(yè)手段解決。
廈門紫光電器設備有限公司轉讓出上述兩件鴻蒙商標之后,其在219年12月9日就為自己準備了不錯的商標,那就是紫光電器商標和圖形商標。
二、依靠法律手段敗下第42類
2021年8月23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行終3830號判決書,駁回原告(華為技術有限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為一審法院時認為,“截至原審審理時,引證商標一(第8923320號)、二(第10024420號)為有效商標,構成訴爭商標獲準注冊的權利障礙。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構成近似商標。在案證據(jù)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經使用獲得較高知名度,從而與華為公司建立起唯一對應關系,不會引起相關公眾混淆誤認。因此,被訴決定認定并無不當,予以支持。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華為公司的訴訟請求。”
其中的引證商標二的商標權人可不是一個吃素的,擁有合法有效的商標權卻只處于防御地位而未行使商標維權,莫非是在等羊養(yǎng)肥?
不過為避免商標法漏洞被鉆,河北鴻蒙廣告發(fā)展有限公司還是會在一定的間隔期申請注冊鴻蒙相關商標,顯露出溫和的進攻性。
華為公司在第42類鴻蒙商標事務上,投入的法律手段遠比第9類多,甚至啟用了商標代理機構的馬甲公司,結果卻是最不利的。
拿下第9類的華為公司也還沒有使用鴻蒙商標,一切都是因為華為HarmonyOS的商品/服務項目不是第9類能全面涵蓋的,第42類也是必不可少的商標類別,如今第42類鴻蒙商標有了終審判決,華為公司難道再回到采取商業(yè)手段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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