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關定義
1、在建工程:是指取得批準立項,擁有合法完整用地手續,已經取得國土證,取得施工許可證并正在施工建設的工程項目。
2、轉讓:在建工程是按照項目進行轉讓,即按照“立項范圍”進行轉讓;
3、在建工程轉讓:在建工程所有人將其擁有的在建工程(土地所有權+地上建筑物)轉讓給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對價的民事行為。
二、優劣勢分析
在建工程轉讓也可以成為資產轉讓,主要適用于目前地塊權屬復雜(主要是一個項目公司名下多宗土地),債務債權關系復雜,或者已經進行實質開發的項目。
優點:
1、 單純的資產轉讓,不繼承原公司的權利義務,對原公司的債權債務、稅務風險、開發風險等進行了有效阻斷和切割;
2、 轉讓資產前提需要進行各項稅費的清繳,買家得到的是完整的資產價和全票,可以后期抵扣,項目竣工清算時稅負較低;
缺點:
1、 有投資強度規定;
2、 賣家稅負較重
3、 復雜項目的資產剝離時間較長;
三、在建工程轉讓條件
1、強制要求的轉讓條件
綜合來說就是手續合規、證件齊,并且達到一定的工程進度;
(1)以出讓方式獲得的土地使用權
需繳清土地出讓金,取得國土證和施工許可證,項目投入≥25%(各地不同)總投資額,項目投入不包含土地款、契稅和前期規費,總投資額以土地出讓合同為準。需由會計事務所出具項目審計報告(報告顯示項目投入≥25%總投資額),不動產登記中心在辦理土地過戶時需要該審計報告。
項目投入以總包開具的發票為依據,但現場投入、工程款支付、總包開票往往不同步,所以在實際操作中要注意。
若未達到投資強度,轉讓前需要買家介入,對項目進項先期投資,待項目達到25%的投資強度時再進行交易。
(2)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進行轉讓時,需經市、縣審批,并應當由受讓人在辦理土地使用權手續時,依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交易雙方需求
買方希望以較低的成本獲取項目,達到快速開工,快速銷售回款的目的。
賣方希望高溢價套現,以解決自己的財務問題。
四、在建工程轉讓流程
1、協議共管。
主要是為了鎖定項目,通過前期支付部分共管資金,方便后期開展盡職調查。
2、盡職調查。
盡職調查如有重大風險或者重大未紕漏、不實的情況,直接退出。特別是對已開發的項目上的未完成合同解除的風險,已銷售房屋的風險。
3、正式協議簽訂
因涉及在建工程轉讓的項目,需要滿足投資強度達到25%,很多項目在交易之前并未達到此條件,因此買家一般需要進行前期墊資至滿足交易條件。通過簽訂協議,共管資金以及印章,賣家提供財產抵押或者增信措施來保障交易的安全。
4、評估審價
這個步驟分兩步,第一是由專業評估公司對項目的價值進行評估,作為交易對價和納稅的依據。另一個是由申請人提供材料,由國土局進行投資強度的審定。
5、交易稅費和契稅的繳納
按照各個地方的稅費要求進行繳納。
6、契稅繳納完成后,由國土部門對票據進行核驗。
7、繳稅完成后,根據流程辦理新的國土證。
8、原項目的總包單位解除。
9、根據轉讓協議分批付款。
五、涉稅分析
賣家:企業/個人所得稅、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
買家:契稅、印花稅
六、轉讓在建工程中已預售房產如何處理
在建工程轉讓后,新項目公司需要重新立項、取得土地證、施工證和預售證等證件,需由原開發商對于預售的房屋做解除預售合同處理,然后由買方重新跟小業主們簽訂房屋預售合同,簡單來說就是退房重新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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