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預征和清算實務
土地增值稅預征規定
納稅人在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確定或其他原因而無法據以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可以預征土地增值稅,待該項目全部竣工、辦理結算后再進行清算,多退少補。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根據當地情況制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6]21號)文件第三條規定:各地要進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稅預征辦法,根據本地區房地產業增值水平和市場發展情況,區別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商用房等不同類型,科學合理地確定預征率,并適時調整。工程項目竣工結算后,應及時進行清算,多退少補。對未按預征規定期限預繳稅款的,應根據《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從限定的繳納稅款期限屆滿的次日起,加收滯納金。
根據上述規定,各地方稅務局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項目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包括預售收入)制定有具體的預征辦法和預征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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