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書轉讓,就是指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的一種在票據的背面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允許轉讓該票據的行為。背書轉讓一經成立,即發生法律效力——即:
(1)產生票據權利轉移的效力;
(2)票據權利的證明效力;
(3)票據責任的擔保效力。也就是說,只要背書轉讓一經成立(一經原權利人在票據背面簽章),該票據的權利即行轉移,即該票據的權利已經不屬于已經背書的原權利人。銀行的承兌匯票、銀行的轉賬支票均可以背書轉讓。
背書需要以下條件:
1、在我國,背書轉讓必須記載背書人和被背書人。
2、不依背書取得票據,須依據舉證其票據權利。
3、背書不得附條件。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產生票據效力。
4、票據金額可以背書轉讓或者分別背書轉讓。
5、可以簽署限制背書/背書人記載“不得轉讓”后,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票據責任。
應收票據背書轉讓的會計處理
企業收到票據時,計入到應收票據科目。比如某企業銷售貨物取得對方開具的銀行承兌匯票,做如下分錄:
借:應收票據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企業因購買原材料將該票據背書轉讓時:
借:原材料等
貸:應收票據
應收票據是指企業持有的未到期或未兌現的商業票據,是一種載有一定付款日期、付款地點、付款金額和付款人的無條件支付的流通證券,應收票據屬于資產類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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