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常年法律顧問!法律顧問收費標準!對外投資備案審批/海外企業重組/境外知識產權保護/境外上市!常年法律顧問是指律師依法接受公司、企事業單位、政府機關、自然人或其他法人、其他組織的聘請,以自己的法律專業知識的專業技能為聘請方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務的專業性活動。擔任常年法律顧問的是律師,其他人不得擔任法律顧問。
目前為多家在其業務領域非常出色的企業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服務,通過多年來為企業提供法律顧問服務的實踐經驗,逐步形成了一整套完備的法律服務體系,根據不同企業的行業特點和運營模式建立有針對性的預警機制,有效預防和避免企業法律風險。
服務項目包括但不限于:
1、為聘方涉及法律方面的事務提供法律咨詢
2、為聘方草擬、審查、修改法律事務文書
3、為聘方經營管理決策或重大事項的決策提供法律意見,或依法進行論證
4、協助聘方開展宣傳教育,運用法律手段加強企業管理
5、應邀為聘方的有關法律事務出具法律意見書或進行見證
6、向聘方提供有關法律信息
7、代聘方發布有關的聲明、公告、致函等文書
8、接受聘方委托,對有關企業或項目進行資信或可行性調查,并出具調查報告
9、代辦企業工商登記等法律事務
10、參與聘方的經濟合同談判和其他重大商務談判,提供法律意見,準備或審核所需的資料及有關的法律法規,協助制定談判方案等
11、參與處理聘方尚未形成訴訟或仲裁的民事、經濟、行政爭議或其他重大糾紛
常年法律顧問收費標準
(一)擔任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法律顧問,根據單位行政管理范圍的大小,預計日常處理法律事務的頻繁程度,每年收費5000元-30000元,由雙方協商確定。
(二)擔任國內投資者開辦的股份公司、企業單位法律顧問,根據公司、企業單位注冊資本金數額的大小,按下列標準協商收費:
1、100萬元以下的每年收費5000-15000元;
2、100-500萬元每年收費15000-30000元;
3、500-1000萬元每年收費30000-50000元;
4、1000-5000萬元的每年收費50000-100000元;
5、5000萬元以上的每年收費100000元以上,由雙方協商確定。
不過根據地區不同公司不同合作方案不同費用多多少少會有所區別,具體要從實際出發,由雙方協商確定,以上標準僅供參考。
法律顧問可以有私人法律顧問和企業法律顧問,收費從五千至幾十萬甚至幾百萬不等,根據法律顧問事務工作量而定。
中央改委最新消息,放開律師收費,各單位可以自主定價。法律顧問費也是自由定價,根據服務內容,服務人員,服務期限,服務要求等綜合報價的。常見的公司法律顧問是幾萬元到幾十萬元不等。小公司的顧問費用三五萬元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內蒙古、上海、江蘇、浙江、山東、廣東、廣西、重慶、云南、青海省(區、市)發展改革委:
為穩妥推進律師服務收費放開工作,請你委在擬放開律師服務收費前,對可能出現的風險情況再次進行調研評估。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放開價格后,刑事案件代理、支付勞動報酬等公共利益案件代理和國家賠償案件代理律師服務收費等會出現怎樣變化,包括是上漲還是下降、變化幅度、影響范圍等。
二、除對價格可能產生影響外,是否還會對社會其他方面帶來影響和問題。
三、建議與主管部門、幾家有代表性的律師事務所,以及相關委托人等分別進行溝通座談,充分聽取意見建議。
四、其他相關政策建議。
請將上述評估摸底情況形成書面報告,同時于11月18日前抄送我司(公共服務處)
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價格司
2019年11月12日
江蘇省發展和革委員會文件
蘇發改收費發〔2019〕1010號
省發展改革委關于放開房產測繪服務等政府定價經營服務性收費的通知
各設區市、縣(市、區)發展改革委(局),省有關部門、單位:
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健全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機制,進一步降低實體經濟成本,持續改善營商環境,激市場活力,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清理規范政府定價經營服務性收費的通知》(發改價格(2019)798號)要求,研究并廣泛征求意見,決定進一步縮小經營服務性收費政府定價范圍,將房產測繪服務收費等由現行政府定價改為實行市場調節價。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按照“凡是市場能自主調節的就讓市場來調節”的原則,對納入《江蘇省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經營服務性收費目錄清單(蘇發改服價發(2019)205號)的項目進行調整。以下8個項目由政府定價改為實行市場調節價:(1)房產測繪服務收費(預測繪、實測繪);(2)民航機場延伸服務收費(機場旅客班車票價、機場行李打包服務費);(3)涉外事項服務收費(APEC商務旅行卡代辦費);(4)公用事業經營單位提供的具有行業或技術壟斷的且與主營業務相關的服務收費(供熱服務收費);(5)電動汽車充換電服務收費(換電服務費、充電服務費);(6)港口服務收費(港口船舶岸基供電服務費、省內中央定價外的港口引航拖輪等壟斷服務收費);(7)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收費:(8)司法服務收費(律師服務收費、基層法律服務收費)。
二、各收費單位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江蘇省價格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依據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自主制定價格;要嚴格落實收費公示、明碼標價等制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要自覺規范收費行為,不得只收費不服務或者降低服務標準,不得強制服務、強制收費,切實為消費者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三、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本行業相關收費單位的事中事后監管,引導收費單位合理制定收費標準、優化服務質量,誠信經營;要督促收費單位加強行業自律,不斷完善內部收費管理制度,不得組織實施價格欺詐、相互串通等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不正當價格行為。
四、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密切關注實行市場調節價以后相關服務領域的收費變化情況,加強監測預警,關注輿情反映,積極做好應對處置工作。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加大市場監管力度,及時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切實規范市場秩序。
五、本通知自2019年12月1日起執行。此前與本通知不符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江蘇省發展改革委
聘請律師擔任企業法律顧問,不但要看企業規模大小還需看工作內容、工作量,相關地區、律師資深度等等,收費標準會有不同;
一般收費標準如下:
(1)對于私人、小型企業及法律事務較少的企業,常年法律顧問費為每年3萬元——5萬元人民幣,具體數額雙方協商確定。
服務內容為解答法律咨詢,起草、審查、修改合同和協議、出具法律意見書及律師函,為訴訟、仲裁案件提供法律咨詢等。
(2)中型企業常年法律顧問費每年5——10萬元人民幣,具體數額雙方協商確定。
服務內容除上述外,還包括防范企業運營中的法律風險,設計企業常用合同文本,規范勞動關系,定期對員工進行法律知識培訓,參與公司治理及起草公司章程、股東會協議、董事會規則,制定債權回收方案等。
(3)大型企業常年法律顧問費每年10——50萬元人民幣,具體數額雙方協商確定。
服務內容在上述兩項基礎上增加為參與對外商業項目、股權收購、再投資方案的設計及談判,專利、商標、商業秘密、專有技術等知識產權的保護,制作企業運作長期戰略規劃和短期戰術謀劃等。
站在企業角度,評估法律顧問費
企業的思維一般都是商業思維,其在意服務的價值如何,價值高自然也就愿意花高價錢買單。
常年法律顧問服務,又恰恰是很難直接呈現服務的價值,因為其更多呈現的是日常保健功能。
因此,企業的這種價值結果思維導向決定了目前常年法律顧問費很難有提升空間。
雖然如此,但這種矛盾沖突勢必有一天會催生法律服務市場變革,而這個變革很可能就是:
其一,常年法律顧問普通會員化;
其二,就是常年法律顧問超級VIP化;而這兩種模式下的價格將走向兩極分化。
中央改委最新消息,放開律師收費,各單位可以自主定價。法律顧問費也是自由定價,根據服務內容,服務人員,服務期限,服務要求等綜合報價的。常見的公司法律顧問是幾萬元到幾十萬元不等。小公司的顧問費用三五萬元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內蒙古、上海、江蘇、浙江、山東、廣東、廣西、重慶、云南、青海省(區、市)發展改革委:
為穩妥推進律師服務收費放開工作,請你委在擬放開律師服務收費前,對可能出現的風險情況再次進行調研評估。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放開價格后,刑事案件代理、支付勞動報酬等公共利益案件代理和國家賠償案件代理律師服務收費等會出現怎樣變化,包括是上漲還是下降、變化幅度、影響范圍等。
二、除對價格可能產生影響外,是否還會對社會其他方面帶來影響和問題。
三、建議與主管部門、幾家有代表性的律師事務所,以及相關委托人等分別進行溝通座談,充分聽取意見建議。
四、其他相關政策建議。
請將上述評估摸底情況形成書面報告,同時于11月18日前抄送我司(公共服務處)
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價格司
2019年11月12日
江蘇省發展和革委員會文件
蘇發改收費發〔2019〕1010號
省發展改革委關于放開房產測繪服務等政府定價經營服務性收費的通知
各設區市、縣(市、區)發展改革委(局),省有關部門、單位:
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健全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機制,進一步降低實體經濟成本,持續改善營商環境,激市場活力,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清理規范政府定價經營服務性收費的通知》(發改價格(2019)798號)要求,研究并廣泛征求意見,決定進一步縮小經營服務性收費政府定價范圍,將房產測繪服務收費等由現行政府定價改為實行市場調節價。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按照“凡是市場能自主調節的就讓市場來調節”的原則,對納入《江蘇省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經營服務性收費目錄清單(蘇發改服價發(2019)205號)的項目進行調整。以下8個項目由政府定價改為實行市場調節價:(1)房產測繪服務收費(預測繪、實測繪);(2)民航機場延伸服務收費(機場旅客班車票價、機場行李打包服務費);(3)涉外事項服務收費(APEC商務旅行卡代辦費);(4)公用事業經營單位提供的具有行業或技術壟斷的且與主營業務相關的服務收費(供熱服務收費);(5)電動汽車充換電服務收費(換電服務費、充電服務費);(6)港口服務收費(港口船舶岸基供電服務費、省內中央定價外的港口引航拖輪等壟斷服務收費);(7)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收費:(8)司法服務收費(律師服務收費、基層法律服務收費)。
二、各收費單位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江蘇省價格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依據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自主制定價格;要嚴格落實收費公示、明碼標價等制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要自覺規范收費行為,不得只收費不服務或者降低服務標準,不得強制服務、強制收費,切實為消費者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三、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本行業相關收費單位的事中事后監管,引導收費單位合理制定收費標準、優化服務質量,誠信經營;要督促收費單位加強行業自律,不斷完善內部收費管理制度,不得組織實施價格欺詐、相互串通等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不正當價格行為。
四、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密切關注實行市場調節價以后相關服務領域的收費變化情況,加強監測預警,關注輿情反映,積極做好應對處置工作。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加大市場監管力度,及時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切實規范市場秩序。
五、本通知自2019年12月1日起執行。此前與本通知不符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江蘇省發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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