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商標權還是企業名稱權,其所保護的實質內容即凝結在其上的商業價值。”
當在后使用的企業名稱與在先注冊的商標發生權利沖突時,商標權人訴至法院要求在后企業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變更企業名稱。日前,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法院綜合考慮在先注冊商標的知名度、企業名稱的使用方式、使用人的主觀惡意等因素,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武漢蝦之源商行系個體工商戶,成立于2019年,經營范圍主要包括調料、預包裝食品和散裝食品批零兼營等。2017年,其經營者姬某在第30類商品上注冊了“蝦之源”文字商標,核準使用商品包括調味料、香辛料、佐料(調味品)等。
被告重慶蝦之源公司成立于2021年,經營范圍包括食品經營(銷售散裝食品);食品互聯網銷售(銷售預包裝食品)等。重慶蝦之源公司另行注冊有與原告權利商標完全不同的商標,并將其使用在該公司主要經營的火鍋底料產品上,且被告在該產品上以企業全稱的方式標注委托商信息。
法院審理后認為,要判斷重慶蝦之源公司將“蝦之源”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需要判斷該公司主觀上是否具備攀附涉案商標商譽的故意,客觀上是否會導致相關公眾誤認和混淆。結合在案證據,武漢蝦之源商行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對商標進行了持續、廣泛、大量的宣傳和推廣從而提升了品牌價值和影響力,無法證明涉案商標具備一定的知名度。故而,即便從時間上來看,涉案商標的權利取得時間早于重慶蝦之源公司企業名稱權利取得時間,但由于武漢蝦之源商行并未通過自身經營建立起商標與其所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之間的特定聯系,知名度較低,顯著性較弱,武漢蝦之源商行也并未舉示其他證據證明重慶蝦之源公司的主觀惡意。再有,兩者地理位置相距甚遠,面向的服務對象的地域范圍亦存在較大差別。考慮到涉案商標尚不足以達到具備“一定影響”的程度,且重慶蝦之源公司在生產的產品包裝上使用的是其自身注冊的商標,能夠區別于涉案商標,因此客觀上也不會造成相關公眾混淆或誤認。綜上,重慶蝦之源公司的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判決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企業名稱和商標的管理分屬不同體系,權利本身亦不存在排斥屬性等為二者發生沖突預設了可能性。當在先注冊商標與在后企業名稱發生沖突時,這種沖突并不意味著絕對的非此即彼。在解決二者權利沖突時,需考慮如下因素:
首先,在先注冊商標的知名度。對商標權的保護強度需與商標的顯著性、知名度呈正相關關系,給予與商標知名度相匹配的保護強度,不能無限擴大。其次,企業名稱的使用方式。對于突出使用企業字號的情形,這里的“突出”包括在商業活動中單獨使用字號,以及在標注企業名稱時將字號的文字字體、顏色、大小等作特殊處理,可能導致相關公眾混淆的,根據商標侵權的有關規定處理,又或者是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再次,利益平衡。注冊商標專用權和企業名稱權均屬于受法律保護的民事權利,因而不同權利主體在行使權利時,應考慮其權利邊界而不能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當字號與他人在先商標存在相同的情況下,經營者應遵守公認的市場準則和商業道德,適當增加其他標識讓消費者予以區分,如突出使用企業的全稱、簡稱增加企業其他信息予以限制、突出使用自己企業的商標標識等。另外,還需將歷史因素和使用人的主觀狀態納入考量。
總之,無論是商標權還是企業名稱權,其所保護的實質內容即凝結在其上的商業價值,集中體現為知名度、美譽度,一方面商標權人、企業名稱權人都應當審慎使用自身權利,另一方面雙方都應不斷提升商業信譽,從而才能在可能的糾紛中占據相對有利的地位。
(原標題:在先注冊商標“蝦之源”訴請在后企業“蝦之源”更改名稱)
來源:人民法院報
作者:曾亞妮
編輯:IPRdaily趙甄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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