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網友向央廣網反映,因為出售了一只杯底印有“景德鎮彩”字樣的茶杯,他被景德鎮陶瓷協會以“商標侵權”為由告上法庭,要求賠償3萬元。記者調查發現,近兩年,景德鎮陶瓷協會以“侵害商標權”為由,“批量化”起訴了全國多戶商家,涉及北京、天津、浙江、山東、江蘇、安徽、湖北等多個省份,要求賠償的侵權金額在幾千元至數萬元不等。多位商家認為,他們面對的是“惡意訴訟”。對此,景德鎮陶瓷協會常務副理事長孫飛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明確表示,協會進行的維權打假行為完全依法依規。
到底是惡意訴訟還是正當維權?為什么近年來地理標志維權問題頻發?
安徽省某茶商被訴侵權字樣(圖右)與注冊商標“景德鎮”(圖左)對比(央廣網發 受訪者供圖) 安徽省某茶商被訴侵權字樣(圖右)與注冊商標“景德鎮”(圖左)對比(央廣網發 受訪者供圖)
商戶質疑:給錢就撤訴 維權還是“碰瓷”
天津的周女士經營茶葉生意多年,2021年5月19日,其店鋪賣出了一只杯底印有“景德鎮彩”字樣的茶杯,卻在5個月后收到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傳票。景德鎮陶瓷協會以“侵害商標權”為由要求她賠償3萬元。
周女士告訴記者,當地做茶葉生意的彼此私下都有聯系,一打聽發現,差不多同一時間,有十幾家商戶都收到了法院傳票,更蹊蹺的是這十多戶商家被訴侵權的茶具都是在2021年5月19日同一天賣出的。與周女士的經歷類似,安徽省淮南市的鐘先生也向央廣網反映,他在2021年4月22日以40元價格出售了一只杯底印有“景德鎮彩”字樣的茶杯,2021年12月被景德鎮陶瓷協會以“商標侵權”為由告上法庭,同樣要求賠償3萬元。
在調查中,記者加入了一個“全國抵制景德鎮茶具維權群”,群內成員都是被景德鎮陶瓷協會起訴的個體商戶。調查發現,有多個不同省份相鄰市縣的商家被訴商品都在同一天售出,商戶收到法院傳票的時間也非常接近,且同一省份被索賠的侵權金額相同。
廣州市某茶具商行被訴侵權字樣(圖右)與注冊商標“景德鎮”(圖左)對比(央廣網發 受訪者供圖) 廣州市某茶具商行被訴侵權字樣(圖右)與注冊商標“景德鎮”(圖左)對比(央廣網發 受訪者供圖)
以河北省唐山市和江蘇省淮安市兩地為例,據不完全統計,唐山的兩家茶城有11個商戶在2021年5月21日同一天出售了帶有“景德鎮制”字樣的瓷器,又在11月22日同一天收到了法院傳票,其中10家商戶被要求賠償5萬元。淮安的6家商戶則都在2021年6月17日同一天出售了被訴商品,11月22日同時收到法院傳票,被景德鎮陶瓷協會要求賠償6萬元。
浙江的黃先生向記者提供了他和相鄰店家被訴商品的交易記錄,二人都是在5月25日當天分別賣出一套帶有“景德鎮”字樣的茶具,交易時間前后僅相隔19分鐘。又在11月5日同一天收到了法院傳票,要求的賠償侵權金額則都是8萬元。
相鄰兩家商戶前后交易時間僅相隔19分鐘(央廣網發 受訪者供圖) 相鄰兩家商戶前后交易時間僅相隔19分鐘(央廣網發 受訪者供圖)
記者在企查查檢索“景德鎮陶瓷協會”,發現截至2022年4月18日,其作為原告起訴的“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件有423起,有360起已結案。其中,由協會方主動撤訴而了結的案件達343起,占到了95%以上。
多名接受采訪的商家告訴記者,一部分撤訴的案件實際上是店家與協會私下和解了,和解后商家會賠協會一筆錢,有些還會簽署保密協議。
“原告律師和法院都會建議商家庭下和解,還會強調‘私了錢少,判的更多’。現在生意不好做,我們小個體商戶實在心力交瘁,又恐懼又憤怒。”蘇州的唐先生說。
被訴商家向原告委托律所轉賬和解后,原告律師答應撤訴(央廣網發 采訪對象供圖)被訴商家向原告委托律所轉賬和解后,原告律師答應撤訴(央廣網發 采訪對象供圖)
“我在開庭前就收到了要求和解的電話,一聽要打官司就挺害怕的。”山東濰坊的一位商家告訴記者,“剛開始原告索賠3萬,我們5家商戶一起請了個律師,經過和解最終每家賠償給景德鎮陶瓷協會4000元,并簽署了保密協議。”
“景德鎮陶瓷協會”委托代理人與商家簽署“保密協議”(央廣網發 受訪者供圖) “景德鎮陶瓷協會”委托代理人與商家簽署“保密協議”(央廣網發 受訪者供圖)
記者調查發現,各地、各家的私下和解費用不等。而選擇和解的商戶大都因為遇到官司有恐懼、怕麻煩的心理,想著還要花錢請律師、上法庭,便答應私下花錢解決。但是,商家們對景德鎮陶瓷協會“批量化、規模化”起訴和“私下交錢就撤訴”的維權模式表示懷疑。
景德鎮陶瓷協會:依法維權 受當地政府部門支持
據景德鎮陶瓷協會官網公開資料顯示,景德鎮陶瓷協會是經景德鎮市民政局注冊登記,于1997年12月成立,隸屬景德鎮市陶瓷工業發展局(原市瓷局)的事業單位,是景德鎮地區陶瓷企業、事業單位和從事陶瓷的個體勞動者自愿組成的社會團體。協會接受主管單位景德鎮市瓷局、景德鎮陶瓷集團、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景德鎮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此前,景德鎮陶瓷協會常務副理事長孫飛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景德鎮陶瓷協會作為“景德鎮”商標的持有者,所進行的維權打假是依法依規的,是得到政府部門支持的。
通過查詢中國商標網,記者發現第1299950號“景德鎮”牌注冊商標由景德鎮陶瓷協會1997年6月19日申請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1類日用瓷器、瓷制藝術品、瓷制茶具、咖啡具等,是作為證明商標注冊的地理標志,商標續展注冊有效期至2029年7月27日。
第1299950號“景德鎮”注冊商標(圖片來自中國商標網截圖 央廣網發)第1299950號“景德鎮”注冊商標(圖片來自中國商標網截圖 央廣網發)
西南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院研究人員黃驥認為,景德鎮陶瓷協會作為“景德鎮”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權利人,有權依法開展商標維權。
但是,同地、同時、多家、被索賠相同金額,這樣的“巧合性”讓商家們懷疑他們面對的是否為一個有組織、有計劃、專業的商業維權團隊。該團隊鎖定各地售賣瓷器的店鋪后,進店購買具有“景德鎮”標志的瓷器,后將購買的瓷器封存,并由“公證員”公證,隨后將貼有公證處封條的“證物”送至法院起訴。這樣的維權方式是否合理?是否為“惡意訴訟”?
黃驥認為專業維權、代理維權、批量維權,作為權利的運營方式,本身沒有問題。維權行動是否合理,關鍵在維權的基礎是否真實,維權過程中是否使用了欺詐、脅迫等不正當手段。
北京市永新智財律師事務所楊寧律師分析,是否構成“惡意訴訟”,首先需要厘清“惡意訴訟”的法律概念和法定標準。“惡意訴訟”的第一個前提是侵權不成立;第二個前提是侵權不成立是明顯的,而且起訴方對侵權不成立是明知的。在上述兩個前提下,才能夠結合起訴方的其他行為和意圖來判斷是否構成“惡意訴訟”。楊寧表示,目前在商標領域比較典型的惡意訴訟行為包括:并非出于正當使用目的,搶注他人品牌或其他標識,通過起訴牟取利益;搶注通用名稱或通用裝飾元素,通過起訴他人牟取利益;偽造權利證明或者其他證據。從目前的報道資料來看,景德鎮陶瓷協會并沒有構成上述惡意訴訟情形的證據。
北京超成律師事務所楊靜安律師認為商標維權的目的是制止他人非法使用行為,并填補因侵權所遭受的損失,而不能作為一種盈利手段,不能當做一門生意。因此,協會在廣泛開展維權過程中也需要采取管控措施,在起訴前對是否確實構成侵權要有甄別和選擇,避免打擊面過大。
商品合法來源認定成困局
的在360起已結案的“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件中,除了景德鎮陶瓷協會主動撤訴的343起,其他17起案件的判決結果,均要求被告向協會方賠償幾千元至數萬元不等的侵權金額。為何小商戶會被判侵權?被判是否侵權的關鍵是什么?
楊寧律師表示,商品是否來源于景德鎮地理商標指定的區域范圍是首要的判斷標準。其次,法院通常也會考慮“品質”標準,即除了來源于特定地區外,還會考慮是否具有特定品質。
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副教授、國家版權局國際研究基地研究員陳紹玲認為,一是權利基礎方面,景德鎮陶瓷協會具有穩定有效的第1299950號注冊商標。二是被控侵權產品大多在產品底部標注了“景德鎮”字樣,被告既不能證明產品實際產自景德鎮且符合特定品質標準,或沒有充足證據證明產品的“合法來源”,故被認定為侵權。
“我們店只有兩個品茗杯和一個泡茶的蓋碗是帶有‘景德鎮’字樣的,是我2020年在天津批發市場正常進貨購買的,開店都20多年了,只知道景德鎮是個地名,哪知道還是商標!”周女士說。
很多商家講述的情況也類似周女士所言,即具有“景德鎮”字樣的瓷器是從當地的批發市場進貨購買,購買時單純覺得好看,只知道“景德鎮”是個地名,不知道是個注冊商標。
根據現有法律,被訴侵權設有免于賠償的“合法來源抗辯”。《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64條第二款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在北大法寶網,有關“景德鎮陶瓷協會”的商標侵權糾紛案件判決書一共66篇,以“合法來源”作為關鍵詞進行檢索發現66篇判決書中均有涉及。其中支持被告“合法來源抗辯”的僅有6篇,其余判決書均認為被告未能舉證證明被控侵權產品具有合法來源。陳紹玲分析,這說明法院就“合法來源抗辯”的認定采取了比較嚴格的標準。因此為證明“合法來源”,零售商首先要從正規途徑購入陶瓷產品,其次還需對陶瓷產品是否真正產自景德鎮并符合相應質量作出判斷,必要時零售商可以要求批發商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
但是,就記者調查情況來看,由于這些小個體商戶缺乏知識產權專業知識,或者進貨年份較為久遠,交易憑證等信息記錄未能有效保存,且應對訴訟的財力、精力有限,雖然并非有意侵權,但未能有效進行合法來源抗辯。
專家:理性看待地理標志商標維權問題
“逍遙鎮胡辣湯”“潼關肉夾饃”到如今的“景德鎮陶瓷”,這一系列引發爭議的維權案件,有何異同?又暴露出哪些問題?
從商標類型來看,“逍遙鎮胡辣湯”并非地理標志商標,而是普通集體商標,“潼關肉夾饃”是核準注冊的地理標志集體商標,“景德鎮”則是地理標志證明商標。
楊寧分析稱,從目前的資料和報道來看,景德鎮陶瓷協會的維權和之前的“潼關肉夾饃”案的維權主要有兩點不同,一是“潼關肉夾饃”案中,原告曾許可地理標志特定區域以外的商品經營者使用其地理標志商標,并向區域外的商品經營者收取加盟費,這些行為是不恰當的;二是“潼關肉夾饃”案中,肉夾饃這類商品的品質跟當地的地理人文有多大關系也引起了一些爭議,而景德鎮陶瓷歷史悠久,知名度較高,所涉及的陶瓷商品與當地的自然、人文等條件關系更為密切,所以作為地理標志的適格性爭議應該更少。
楊寧認為,由于地理標志商標屬于比較生僻和專業的法律領域,公眾對其缺乏了解,部分人從樸素認識角度把問題歸結為“批量訴訟”“起訴小商戶”等,針對公眾對這一問題的誤解,需進行正確科普和引導。
黃驥則從法律本身角度分析了近年來地理標志維權問題頻發的原因。黃驥認為,隨著商標保護制度不斷成熟、完善,對商標權的保護力度不斷提升,因此,大多數地理標志持有人會選擇將地理標志注冊為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進而通過商標侵權訴訟來維權。但是,在地理標志商標的注冊要件、保護邊界方面,許多問題尚無明確規則,存在爭議。例如:地理標志注冊為商標時是否應當附加顯著性特征?“正當使用地理標志”有哪些構成要件?應當由誰來舉證涉案商品是否產自地理標志對應的地域,是否具備涉案地理標志所要求的特定品質?在地理標志商標侵權糾紛中,被告應當如何證明其不知道自己銷售的商品屬于侵權商品,如何證明商品的“合法來源”?對上述問題的不同理解,往往會讓地理標志商標維權引發爭議。
在“潼關肉夾饃”等地理標志維權問題引起社會高度關注期間,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負責人曾就“地理標志集體商標注冊人能否任意許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商標”的問題作出過回應:“在地理標志標示的地區范圍內并符合地理標志使用條件的,即便不申請加入集體、協會或其他組織,亦可依法正當使用地理標志;不符合地理標志使用條件或超出地理標志標示的地區范圍者則不能通過商標許可、加盟、入會等方式獲得地理標志集體商標使用資格。相關組織作為商標注冊人通過訴訟收取所謂‘會員費’以及類似費用的,不符合商標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就地理標志司法保護問題答記者問部分截圖(央廣網發 圖片來自“最高人民法院”官網) 最高人民法院就地理標志司法保護問題答記者問部分截圖(央廣網發 圖片來自“最高人民法院”官網)
對于“商家在景德鎮進貨,如當地供貨商未加入協會會員就算商家侵權嗎?如何成為協會會員?會費收取標準是什么?這些資金如何支配?為什么不去找大的生產商、批發商起訴維權?如何保證起訴完小商家后其不再銷售?”等問題,截至發稿前,記者未得到景德鎮陶瓷協會的回應。對此,央廣網將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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