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由三維要素組成的視覺商標,又稱外形商標。立體商標的保護直到TRIPS協議的簽署一直都有爭議。作為三維標記,立體商標往往比平面商標具有更強的視覺沖擊力,更能識別商品或服務的出處,但由于有的國家擔心保護立體商標可能與版權、專利尤其是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發生沖突,立體商標在相當長的時間里都不能受到保護。目前對立體商標給予保護的國家在立體商標注冊時一般都會附加嚴格的限制條件,如該立體標記不得由商品的性質所決定,不得是取得某種技術效果所必需的,不得賜予商品實質價值。
根據《商標法》第八條和十二條的規定,三維標志可以作為商標申請(立體商標),但是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湖綜合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注冊(也就是說,能夠申請實用新型的產品不能在申請立體商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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