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了“青花椒”就要賠錢?近日,四川數十家餐館因使用“青花椒”三個字,被上海萬翠堂餐飲公司起訴索賠。最新消息顯示,上海萬翠堂董事長左正飛通過媒體回應稱,所有訴訟均系第三方公司發起,并非上海萬翠堂本意。封圖左為左正飛道歉并表示全部撤訴。
不過記者調查發現,該公司最近幾年申請的多個“青花椒”相關商標已被商標局駁回,那么“青花椒”到底是否算通用名?又為何有勝訴案例?知名知識產權專家告訴四川手機報:商標局的認知或已發生變化。
存在勝訴判例
曾有法院認為該公司對“青花椒魚”享有商標權
公開資料顯示,在此前的訴訟中上海萬翠堂餐飲公司存在不少案件勝訴判例。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19)滬73民終182號判決書記載“從被訴侵權‘青花椒魚’在涉案店鋪門店牌匾、門口海報、迎賓臺、菜單、餐具包、名片和微信公眾號上的使用方式來看,其具有識別服務來源的作用,在案證據中的‘大眾點評’用戶評論亦表明,消費者是依據該標識來判斷提供餐飲服務的商家是否系同一家或者是否具有關聯關系,且相關評論內容能夠證明已在相關公眾中產生了實際混淆。”知識產權專家介紹,這就說明至少有法院認為該公司對“青花椒魚”享有商標權。
“青花椒”是否屬于通用名?
專家:“青”系特定生長階段的表現狀態 具備通用名稱特點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相關公眾普遍認為某一名稱能夠指代一類商品的,應當認定為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被專業工具書、辭典等列為商品名稱的,可以作為認定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的參考”。
專家表示,公眾認知是重要的考量因素。“青”屬于花椒特定生長階段的表現狀態,具有區別于“紅”花椒的獨特口味,在川渝滇黔湘等省份大量用于烹飪。青花椒制作的食品為廣大群眾熟知。即便在全國范圍內,很難將“青花椒”是能夠作為區別產品來源的標識,因此青花椒具備通用名稱的特點。
商標局為何駁回無效申請后又駁回該公司多個“青花椒”商標
專家: 商標局的認識或已發生變化
公開資料顯示,早在2017年有人向商標局提起宣告商標無效的申請,但被駁回,且商標局明確表示“青花椒”不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通用名稱。這也是前述案件原告勝訴的核心原因之一。專家表示,由此可見商標局對此的認識與大眾認知并不一致。
需要注意的是,該公司又申請若干個“青花椒”商標,但大多數是被駁回、撤銷或者被宣告無效。因此,專家認為,商標局的認識或也在發生變化,被訴商家可以依據《商標法》第44條向商標局申請宣告無效,積極應訴,有效保護自身權利。
涉事公司曾多次以“青花椒”訴訟
專家:若惡意訴訟達成利益 則構成濫用商標權
該公司存在大量申請、集中(地理區域)“維權”的特征。專家表示,雖然目前不清楚該公司自身是否實際使用該商標,但如果脫離實際使用,以惡意訴訟的方式達成利益,則構成濫用商標權。
(四川手機報記者 徐浩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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