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人申請注冊“丁真”商標、諾貝爾獎獲得者姓名商標等都因構成“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被駁回……什么是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審查審理時應考量哪些因素?國家知識產權局日前發布的《商標審查審理指南》(下稱《指南》)中設置單獨章節,對這些問題作出了解答。“《指南》落實我國商標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進一步細化了對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的審查審理標準,有利于從源頭上遏止惡意商標注冊申請行為,讓商標申請注冊回歸以使用為目的的制度本源。”中華商標協會法律顧問吳新華表示。
明晰法律內涵
“商標的生命在于使用。”《指南》強調,商標的使用是商標專用權得以維持和保護的必要條件,也是商標功能實現的前提。在審查審理過程中,要準確把握商標注冊申請應出于真實的生產經營活動所需、以實際使用為目的的內在要求,依法駁回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即遏制缺乏將商標真實使用于正當生產經營的意圖或依據合理推斷無實際使用商標可能性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行為。
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行為,會削減我國商標法設定商標注冊制度的功能,異化我國商標注冊制度。對此,《指南》在未改變商標注冊制度的同時,強化了對商標的使用要求規定,明確民事主體申請注冊商標,應當有真實使用意圖,以滿足商標使用需求為目的,并與使用能力相適應,其申請注冊商標的行為應當具有合理性和正當性。商標申請人沒有使用能力或使用意圖卻大量注冊商標,甚至在注冊后待價而沽或者阻撓他人的行為,不正當占用了商標資源且擾亂了商標注冊秩序,屬于濫用商標權利,應當結合誠實信用原則,對其申請或請求不予支持。
《指南》進一步明確,“不以使用為目的”是指申請人在申請注冊商標時,既無實際使用商標的目的,也無準備使用商標的行為,或者依據合理推斷無實際使用商標可能性,而不以使用為目的大量申請商標和意欲借此牟利的意圖,屬于該條款予以規制的“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同時,《指南》強調,不以使用為目的惡意申請注冊的商標不限于申請人本人申請注冊的商標,還包括與申請人具有串通合謀行為或者具有特定身份關系或者其他特定聯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注冊的商標,防止當事人串通合謀規避法律規定。
實踐中,很多市場主體會防御性地申請注冊多件商標,這種行為是否屬于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指南》對此予以明確:申請人基于防御目的申請與其注冊商標標識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或者申請人為具有現實預期的未來業務預先適量申請商標,不屬于我國商標法第四條予以規制的行為。
回應社會關切
“《指南》從法律條文釋義、適用要件、考慮因素、適用情形等角度系統而清晰地細化了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的判斷標準體系,有助于我國商標法第四條規定的準確適用,回應了社會各界對明確該規定所指情形的內涵與類型的期盼。”南京理工大學知識產權學院副教授徐升權表示,《指南》以真實案例展現了實務中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的判斷方法和依據,體現出商標審查審理的客觀性與公正性,化解了社會各界對相關條款如何適用的疑惑,回應了社會關切。
在徐升權看來,《指南》下編第二章是有關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實踐與理論研究成果的轉化應用,也是有關審查審理實踐經驗的規則化,充分反映了我國持續嚴厲完善打擊商標惡意搶注與囤積注冊制度的決心。“《指南》下編第二章科學合理地闡述了我國商標法第四條規定的內涵,體現了立法本意,為法律條文的準確與公正使用提供了必要的支撐,為遏制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的審查審理行為提供了體系化的規則支持,同時為社會各界保護商標資源、合理和規范申請注冊商標提供了指引,有助于社會各界共同建設和維護誠實信用的商標申請、使用與保護氛圍。”徐升權表示。
“《指南》下編第二章的內容既有實體規則也有程序規則,不僅明確了判斷‘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的考量要素,還強調要以發現的線索或在案證據為基礎,堅持綜合考慮的方法進行判斷。”吳新華介紹,該章節厘清了審查、異議和評審環節考慮因素和適用情形的差異,特別強調了對串通合謀等特殊行為的認定與打擊,明確了不適用我國商標法第四條規定的例外情形,為保證“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判斷的科學性和合理性提供了保障。
“《指南》以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的形式予以發布,具有規范性文件的效力,是自1983年我國商標法施行以來第一部覆蓋商標業務全流程的商標審查審理標準。”吳新華表示,《指南》進一步完善了以強化保護為導向的商標審查政策,加強申請、審查、異議、評審和后續業務部門的交流融合,強化全流程協同發力,有效遏止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行為,引導形成健康的商標申請觀念和規范的商標申請秩序,助力知識產權事業的高質量發展。(本報記者 王國浩)
相關鏈接:細化審查標準 嚴防惡意注冊
日前發布的《商標審查審理指南》(下稱《指南》)將于2022年的第一天施行,其中新增的“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的審查審理”章節受到業屆廣泛關注。
我國商標法第四次修改將打擊商標惡意囤積行為的關口前移到審查階段,《指南》則在審查審理程序和標準的把握上給出了具體指導,并針對不同情形嵌入了典型案例。這一方面為商標審查員提供了更加精細化的操作規程,有利于審查員正確適用法律,另一方面為商標代理機構提供了具備操作性的識別標準,有助于引導代理機構充分注意其義務,引導行業自律。此外,《指南》還為申請人提供了真實可感的參照事例,有助于引導申請人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共同營造風清氣正的良好競爭環境。
我國第四次修改的商標法施行后,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及時出臺《規范商標申請注冊行為若干規定》(下稱《若干規定》),著力對商標注冊申請行為進行規范;國家知識產權局堅決反對并有力打擊商標惡意注冊行為,開展知識產權代理行業“藍天”專項整治行動、集中打擊商標惡意搶注專項行動,對商標惡意搶注和囤積行為保持高壓態勢。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的一系列“組合拳”從未放松,有力維護了法律尊嚴與市場秩序。
如果將商標惡意搶注行為比作市場之“病”,那么由行政規章和專項行動構成的“組合拳”則是一劑“猛藥”,而旨在規范商標各項業務程序的《指南》,則是于未病之時加入的“防病”良方,兩者相互協同,組成了更加完善的整體解決方案,將我國商標法的立法精神落到實處。
從我國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到《若干規定》和《指南》,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規與政策性文件,多位一體地完善了以強化保護為導向的商標審查政策,共同構筑了新時代商標審查審理工作的遵循和依據,也體現了堅持嚴格保護知識產權的原則。只有嚴格保護,才能更好地服務和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推動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不斷邁上新臺階,讓中國特色知識產權發展之路走得更好、更堅定。(劉陽子)
(文章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原標題:《商標審查審理指南》將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織密商標惡意申請注冊防控網)
(責任編輯:呂可珂 編輯:高云翔審校:崔靜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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