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針對早教行業中的一起案件作出判決,要求兩被告立即停止商標侵權和虛假宣傳行為;被告B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被告A公司和B公司共同賠償原告合理開支并共同承擔案件受理費。
該案的判決對教育行業中攀附他人商譽、誤導家長的商家敲響了一記警鐘。
早教市場魚龍混雜了很多年。
從2000年開始流行的“珠心算”“強化記憶”“雙語教育”,到近幾年的“皮紋測試”、“捕捉嬰幼兒敏感時期”“早教銀行論”,越來越多的早教概念被轉遞給成龍心切的年輕父母。出于競爭的焦慮和對孩子未來的期待,新一代父母更愿意將大筆金錢投入到孩子的教育中。
同時,依托國民收入提升、幼教行業不斷出臺的利好政策等因素,早教市場從2010年的620億元擴張到2017年的1900億元,預計明年突破3000億大關。
蛋糕越做越大,想要渾水摸魚分一杯羹的人自然不在少數。為了搶奪市場份額,有些經營者往往會在廣告中對經營歷史、業績加以夸大和渲染,混淆冒用其他成熟的早教品牌,以咨詢公司的名義做早教,沒有教育資質卻圈了大錢,甚至耽誤了兒童啟蒙的寶貴時間。
近日,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針對早教行業中的一起虛假宣傳和攀附侵權案件作出判決。
“蒙特梭利教育法”是意大利心理學家兼教育學家瑪麗亞·蒙特梭利發起的教育方法,特色在于強調獨立、有限度的自由和對孩子天然的心理、生理及社會性發展的尊重。
原告蒙特梭利(上海)投資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海蒙特梭利”或“原告”)系較早使用“蒙特梭利”商標經營幼兒教育,并得到意大利蒙特梭利官方授權許可。
就原告所享有的和本案相關的商標,包括“瑪利婭·蒙特梭利母嬰世家”文字商標,
及
商標,前述三個圖形商標均與嬰幼兒教育相關,分別注冊于2009年、2011年及2012年。此外,上海蒙特梭利于2005年注冊了mtsr.cn網站,于2010年以“蒙特梭利”名義參加了世博會。
該案中,被告A公司的前法定代表人徐某于2010-2013年期間是原告的加盟商。加盟不久,徐某即成立A公司,后更名啟用“蒙特梭利”字號,并注冊含有“mtsr”字樣作為其域名的網站,同時在該網站企業介紹頁面使用了,并在首頁位置使用“since1907”標識。此外,A公司還宣傳自己是:
“國內唯一擁有‘瑪利婭蒙特梭利’、
‘瑪利婭蒙氏’相關商標語教案
等知識產權企業”
“自2010年起就作為政府指定的
‘嬰幼兒早期發展指導中心’”
“最大教育集團之一”、
擁有“10余年早教”、“200多家小區”
榮獲“最具投資價值品牌”
“進入世博會唯一早教品牌”
另一被告B公司作為A公司的加盟商,成立于2016年,長期于門店中擺放授權自“蒙特梭利投資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銅牌以招攬客戶。
原告認為兩被告在經營過程中虛構授權事實攀附原告,以及夸大經營歷史、業績的行為已經構成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同時被告A公司在其法定代表人加盟原告期間及終止合作后,擅自改用“蒙特梭利”字號,并且大量注冊和原告“蒙特梭利”近似的商標,并在終止合作后還繼續使用含有原告MTSR商標的字樣作為其域名、在網站公司介紹頁面使用
的行為分別構成商標侵權和多種不正當競爭。
面對原告商標侵權和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主張,兩被告辯稱:
1. 注冊含有“mtsr”字樣的域名,系對其受讓的同名商標的使用,按照相關規定,注冊商標間的沖突問題應由其他機關處理,不屬于法院受理范圍;
2. 被告在網站上的女性人物頭像系瑪麗亞·蒙特梭利人物原型,不構成商標性使用;
3. 網站上使用的“since1907”、“唯一進入世博會早教品牌”等宣傳內容針對的是蒙特梭利教育理念,并非經營活動,其他內容符合實際經營情況,不存在虛假宣傳;
4. 涉案門店授權名牌中授權主體系印刷錯誤,于原告名稱亦不相同,不會造成混淆,不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
法院結合原被告的訴辯意見,對爭議焦點作出如下認定和釋明:
商標侵權
(1)截止原告就涉案域名申請公證時,被告尚未取得含有“mtsr”的商標專用權,缺乏商標權利基礎,故所涉侵權事實不屬于注冊商標間的沖突問題,法院有權對本案進行審理。
同時,考慮到該商標構成元素較少,“mtsr” 字母組合亦不對應某個英文或拼音詞匯,對于一般公眾來說, 較難與原告所述的中文含義產生當然聯想,在排除這種當然 的語義聯想之后,對于原告“mtsr”域名與被告含有“mtsr”字樣的域名構成近似的判斷應施以較高標準,在原告并未提供上述商標知名度的充足證據情況下,難以認定兩者構成近似,故被控侵權域名并不構成商標侵權。
(2)被告雖辯稱該標識系瑪利婭•蒙特梭利人物原型,但鑒于該頭像已為原告注冊使用,被告在使用時理應合理避讓。雖然該商標因連續三年不使用被商標局決定撤銷,但是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注冊商標專用權系自商標局的撤銷決定作出之日起終止,撤銷決定對于之前的注冊行為不具有溯及力,原告侵權公證時間為2017年8月,而該商標被撤銷時間為2018年12月,在此之前原告仍然享有該注冊商標專用權,不影響其以此主張權利。綜上,本院認為被告A公司的行為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至于該商標連續三年未使用被撤銷的事實,將在損害賠償中作為考量因素。
不正當競爭
(1)虛假宣傳行為成立,因被告宣傳缺乏事實依據,其表述方式亦易引人誤解,屬于對其經營狀況作虛假或者引人無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行為,構成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
(2)使用知名企業名稱和知名產品特有名稱不成立,“蒙特梭利”屬于教育方法創始人的名字及其教育理念,不專屬于原告;銅牌部分上的授權主體與原告字號構成高度近似,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為被告的經營來自原告授權,構成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3)由于未證明“mtsr”的影響力,擅自使用有一定影響力域名網址不成立;
(4)假冒注冊商標已有商標法調整和評述。
法院判決
最終,法院判決兩被告立即停止虛假宣傳行為;被告B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被告A公司和B公司共同賠償原告合理開支并共同承擔案件受理費。
代理該案原告的陳斌寅律師表示,雖然這個案子一審判決在賠償責任最終承擔及判賠金額方面和真正震懾侵權人及維權預期之間存在一定落差,但在涉及教育行業內常見的夸大經營歷史、無從查證的教學效果以及加盟商自立門戶卻又攀附他人等亂象方面,一審判決的事實認定和侵權構成分析對于糾正這些“常見現象”具有積極意義,同時我們也期待該判決能夠最終生效。
的確,成熟的早教品牌需要長時間在教育中積累經驗,如何更好地激發潛能、開發智力,引導孩子建立良好的生活、學習習慣,都離不開一支有資質、有素質、有經驗的隊伍。如果只是在利益驅動下攀附名牌,孩子的早教工作很可能只是圈錢的借口。
少年強則國強,只有家長應當提升甄別能力,同業競爭者積極進行自力救濟,行政管理部門、司法機關有效遏制“李鬼”亂象,才能真正推動早教事業的演進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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