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怎么判刑?這需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分析,具體侵權行為有如下類別:
商標侵權行種類
首先《商標》第五十二條規定五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
(1)未經商標注冊許同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商標
(2)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
(3)偽造、擅自制造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注冊商標標識;
(4)未經商標注冊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該更換商標商品投入市場種行稱反向假冒
(5)給注冊商標專用權造其損害
其《商標實施條例》第五十條規定列行屬于商標第五十二條第(五)項所稱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
(1)同種或者類似商品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標志作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
(2)故意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
第三《高民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律若干問題解釋》第條規定:列行屬于商標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給注冊商標專用權造其損害行:
(1)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文字作企業字號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突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誤認;
(2)復制、摹仿、翻譯注冊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相同或者相類似商品作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利益能受損害;
(3)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文字注冊域名并且通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電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誤認
侵犯商標權律責任
1、民事責任
《商標》第五十六條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賠償數額侵權侵權期間侵權所獲利益或者侵權侵權期間侵權所受損失包括侵權制止侵權行所支付合理支
前款所稱侵權侵權所利益或者侵權侵權所受損失難確定由民院根據侵權行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賠償
銷售知道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能證明該商品自合取并說明提供者承擔賠償責任
《高民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律若干問題解釋》第二十條規定:民院審理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糾紛案件依據民通則第百三十四條、商標第五十三條規定案件具體情況判決侵權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償損失、消除影響等民事責任作罰款收繳侵權商品、偽造商標標識專門用于產侵權商品材料、工具、設備等財物民事制裁決定罰款數額參照《華民共商標實施條例》規定確定
另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同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已經給予行政處罰民院再予民事制裁
根據述規定侵犯商標權民事責任主要:停止侵害、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2、行政責任
《商標》第五十三條規定本第五十二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引起糾紛由事協商解決;愿協商或者協商商標注冊或者利害關系向民院起訴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認定侵權行立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工具并處罰款事處理決定服自收處理通知起十五內依照《華民共行政訴訟》向民院起訴;侵權期滿起訴履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民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事請求侵犯商標專用權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事依照《華民共民事訴訟》向民院起訴
《華民共商標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罰款數額非經營額3倍;非經營額計算罰款數額10萬元
根據述規定侵犯商標權行政責任主要: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工具并處罰款
3、刑事責任
(1)假冒注冊商標罪
未經注冊商標所許同種商品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商標情節嚴重處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處三七期徒刑并處罰金
未經注冊商標所許同種商品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商標具列情形屬于刑第二百十三條規定情節嚴重應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經營數額五萬元或者違所數額三萬元;
(二)假冒兩種注冊商標非經營數額三萬元或者違所數額二萬元;
(三)其情節嚴重情形
具列情形屬于刑第二百十三條規定情節特別嚴重應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三七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非經營數額二十五萬元或者違所數額十五萬元;
(二)假冒兩種注冊商標非經營數額十五萬元或者違所數額十萬元;
(三)其情節特別嚴重情形
(2)偽造、擅自制造注冊商標標示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注冊商標標示罪
偽造、擅自制造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處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處三七期徒刑并處罰金
偽造、擅自制造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注冊商標標識具列情形屬于刑第二百十五條規定情節嚴重應非制造、銷售非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注冊商標標識數量二萬件或者非經營數額五萬元或者違所數額三萬元;
(二)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兩種注冊商標標識數量萬件或者非經營數額三萬元或者違所數額二萬元;
(三)其情節嚴重情形
具列情形屬于刑第二百十五條規定情節特別嚴重應非制造、銷售非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三七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十萬件或者非經營數額二十五萬元或者違所數額十五萬元;
(二)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兩種注冊商標標識數量五萬件或者非經營數額十五萬元或者違所數額十萬元;
(三)其情節特別嚴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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