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標準專利權人是否可以尋求禁令救濟
標準專利權人可以尋求禁令救濟。
專利權人的受益有具體的規定。
1、通過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轉讓獲取現金流
專利是發明人的智慧結晶,具有無形財產的屬性。通過必要的法律程序,可以轉讓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從而享受該專利帶來的收益。
2、可以利用專利許可授權獲得收益
有些專利擁有者并不想轉讓自己的專利,在這種情況下,也可以對其他公司進行專利的普通許可、獨占許可、交叉許可等方式進行變現。這樣專利權還在自己手里,同時又能夠通過讓別人實施專利獲得收益。專利轉讓和許可,有點像賣房和出租房的關系。
3、專利技術入股,合作開發,共享收益
擁有核心專利技術,還能作為合作開發的談判砝碼,可以采用技術入股的方式,與企業共享收益。合作開發專利,相對于將自己作為企業研發人員與對方不斷提升產品價值,實現更高收益。
4、提升企業產品附加值
二、專利權人的轉讓權利
專利權人在發明受保護的時期內,有權決定誰可以——或不可以——使用該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專利權人可允許或許可其他當事方按雙方議定的條件對發明進行使用。權利人也可將其對發明享有的權利出售給他人,該他人則將成為新的專利權人,專利一旦失效,即不再受保護,該發明便進入公有領域,也就是說,權利人不再對該發明享有專有權,該發明可由他人進行商業性利用。
專利申請權、專利權可以出賣、贈與、抵押,也可以作價投資入股,根據專利法的規定,轉讓應符合下列程序:
1、訂立書面合同,并經登記、公告后生效;
2、向外國人轉讓,應先報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后運作。
三、專利的概念
專利(patent),從字面上是指專有的權利和利益。“專利”一詞來源于拉丁語Litterae patentes,意為公開的信件或公共文獻,是中世紀的君主用來頒布某種特權的證明,后來指英國國王親自簽署的獨占權利證書。
在現代,專利一般是由政府機關或者代表若干國家的區域性組織根據申請而頒發的一種文件,這種文件記載了發明創造的內容,并且在一定時期內產生這樣一種法律狀態,即獲得專利的發明創造在一般情況下他人只有經專利權人許可才能予以實施。在我國,專利分為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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