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是什么?關于印花稅雖然很多人可能有聽說過,但是具體要說出什么名堂來,可能就困難了。印花稅是小稅種,在對購銷合同采用核定征收的辦法后,很多財務都以為所有的稅目都采取核定征收了,因此對其他稅目的貼花,或對不應貼花的憑證貼了花交了稅,導致企業印花稅方面的稅務風險。下面和小編一起來學習一下關于印花稅的相關知識。
印花稅的征稅范圍包括哪些
根據規定,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包括,在我國境內書立、領受暫行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需要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繳納印花稅。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印花稅的征收對象包括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過財政部確定征收的其他憑證。印花稅征收采取列舉式征收,非條例和細則列舉范圍內的憑證以及經財政部確定征收的其他憑證外都不得征收。
比如,稅目稅率表對“權利、許可證照”稅目的征稅范圍規定,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都在權利、許可證照稅目中。而稅務登記證、衛生許可證、采礦證等則不再稅目列舉范圍中,不用貼花納稅。
正確理解關于印花稅的規定
印花稅相關規定,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根據印花稅相關規定,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以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那么“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為應納稅憑證”是不是擴大了條例第二條對合同憑證征稅的列舉范圍?又或者是只要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以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即使不再條例第二條列舉合同的范圍內的憑證也要征收印花稅?
從“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這一定義可以看出,這只是對印花稅列舉合同形式進行規范。根據現行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是包括了書面形式和口頭形式以及其他形式等多種方式的。這里的其他形式指的是所謂的“默示合同”,即沒有用語言明確表示合同成立,是以當事人的行為進行推定的。比如鐵路貨運憑證(也叫鐵路大票),即使沒有和相關方簽合同,但是鐵路大票是包含在印花稅法中規定的“具有合同性質”的貨物運輸憑證,屬于稅目中列舉的貨物運輸合同業務范疇,該單據可做合同使用,因此按照合同貼花納稅。
不需要登記注冊的不用征稅
根據規定,產權轉移書據指的是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幾成、贈與、交換、分割所立的書據。根據稅務部門關于印花稅問題的解釋,“產權轉移書據”稅目中“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收范圍是:經過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動產是指可以移動但不會損害其經濟用途和經濟價格的物品,一般是金錢和器物,和不動產相對應。
未按規定貼花要重罰
根據規定,納稅人在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者少貼印花稅票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補貼印花稅票外,還可以以應補貼印花稅票金額2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將印花稅票粘貼在應納稅憑證上,且未在每枚稅票的騎縫處蓋戳注銷或畫銷,稅務機關可處以未注銷或畫銷印花稅票金額10倍以下的罰款。
因此,印花稅雖然只是一個小稅種,在企業的應納稅額中也不大,但是小稅種大罰款,因此會給企業稅收帶來巨大的風險,企業不能因為稅小而忽視了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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