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義:
簽字背書是指持票人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一定的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行為。原票據持有人轉讓票據時必須在票據背面簽名,因此一旦票據發(fā)生違約,票據的最終持有人擁有對背書人的追索權,背書人承擔第二付款人責任。
背書時寫明受票人姓名或受票單位名稱的,稱記名背書;未寫明受票人姓名或受票單位名稱的,稱不記名背書。經過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人負有擔保票據簽發(fā)者到期付款的責任,如果出票人到期不付款,則背書人必須承擔償付責任。經過背書,票據的所有權由背書人轉給被背書人
簽字背書是轉讓票據權利的重要方式和手段,而背書連續(xù)性對于票據權利人是證明其權利的一個重要因素。背書是一種票據行為,不得記載在票據的正面,是票據轉移的重要方式。
二、簽字背書的方式:
背書按照目的不同,分為轉讓背書和非轉讓背書。轉讓背書是以持票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為目的。非轉讓背書是將特定的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包括委托收款背書的質押背書。
背書的方式主要有三種,分別是限定背書、空白背書以及記名背書。
1、限定背書。
有些限定背書規(guī)定匯票只交付一次,受讓人只能自行使用匯票而無再次轉讓的權利。
例如:(1)背書人在匯票背面簽字,寫明“僅付XXX(被背書人名稱)”或“付給XXX(被背書 人名稱),不得轉讓”。
(2)有些則給出某些附屬條件,“當XXX時,付給XXX(被背書人名稱)。當條 件滿足時,該背書才成立。
(3)有些背書人寫明持票人只能把匯票存在銀行,而不能做別的使用。
2、記名背書
此種背書既有出讓人簽名,又指明了受讓人是誰,但無“僅付”、“不得轉讓”等字樣。如背書人在匯票背面簽字,寫明“付給XXX(被背書人名稱)的指定人”等。如此背書的匯票可以連續(xù)多次背書和支付,多次轉讓,甚至可以在市場上無限轉讓下去。
3、空白背書
又稱不記名背書,即背書人在匯票上只有簽名,不寫付給某人,即沒有被背書人。空白背書的匯票憑交付而轉讓。即空白背書的第一出讓人背書簽字后,可多次在市場上流通,直到最后一個受益人,而勿須在匯票背面注明流通過程中的其他出讓人和受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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