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方式下的注銷清算所得如何申報
【問題】
企業所得稅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注銷稅務登記時,是否需要進行清算所得的納稅申報?如何申報?
【解答】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現就企業清算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是指企業在不再持續經營,發生結束自身業務、處置資產、償還債務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財產等經濟行為時,對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稅、股息分配等事項的處理。
二、下列企業應進行清算的所得稅處理:
(一)按《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規定需要進行清算的企業;
(二)企業重組中需要按清算處理的企業。
……
四、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后的余額,為清算所得。 企業應將整個清算期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計算清算所得。”
因此,《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規定要求需要進行清算的企業都應進行清算所得稅處理,與是否為核定征收沒有關系。企業應將整個清算期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計算清算所得,進行納稅申報。
上面介紹的相關內容,希望對你有所幫助,專注于中小企業代理記賬,注銷公司,變更公司,財務稅務咨詢,許可證辦理,建筑資質辦理等服務,詳細可咨詢在線客服或撥打免費熱線。
推薦閱讀:
5661人閱讀
3916人閱讀
2542人閱讀
1978人閱讀
1662人閱讀
1555人閱讀
1414人閱讀
1393人閱讀
1207人閱讀
1146人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