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阻礙執行職務治安處罰,以及阻礙執行職務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一是要看行為人主觀上有無故意阻撓軍人執行職務的目的。如果屬于對軍人發牢騷、講怪話、態度生硬,或者僅有一般嘲諷、辱罵,甚至輕微的頂撞行為,行為人并不希望對方停止、變更、放棄執行職務結果發生的,不應以犯罪論處;二是看客觀乎談上行為人是否實施了暴力、差李威脅手段,是否因此發生了軍人停止、放棄、變更執行職務或無法執行職務的后果。如果行為人雖然實施了某種阻撓行為,但只是軍人正常執行職務,或者對方雖然出現了停止、放棄、變更執行職務或者無法執行職務虛頃遲的結果,但與行為人的行為并無必然的因果關系,也不應以犯罪論處。
“阻礙執蘆派喊行職務”是《治安法》的第50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羨吵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 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陪野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阻礙執行職務,處氏型備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阻礙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阻礙執行職務: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租巖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阻礙執行職務; (二)阻礙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依法執行職務的阻礙執行職務;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殲毀、警戒區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害的客體是軍職人員的正常執行職務活動。犯罪對象是正在執行職務的軍人,包括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官、文職干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警官、文職干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碼嘩人員,以軍人論。(二)客觀要遲鄭行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采用暴力或者威脅手段,阻礙軍人依法執行職務。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依法執行職務的軍人的身體實施打擊或者強制。(三)主體要件。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如果是軍人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由于本法第426條作了特別規定,與本條形成法條競合關系,對之應當依照特別法條即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治罪科刑,而不按本罪定罪論處。(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對方系正在執行任務的軍人,卻故意以暴力、威脅方法加以阻撓,以致對方停止、放棄、變更執行職務,或者無法正常執行職務。過失不構成本罪,行為人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不服從管理,有的是逞能,有的是無端滋事,有的是為報復,還有的是為了發泄私憤等。如果行為人不知對方叢賀是正在執行職務的,因其他原因以暴力毆打或以言語威脅的,則不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六十八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軍人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故意阻礙武裝部隊軍事行動,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阻礙軍人依法執行職務是指故意阻礙軍人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這種阻礙是以暴力、威脅的方法實施的。也就是采用對依法執行職務的軍人施以捆綁、傷害、毆打等暴力的行為,或者采用喚蔽棗以殺害、傷害、毀壞名譽、毀壞財物等方式對依法執行職務的軍人進行要挾、恐嚇等威脅方法的行為,以阻礙其執行軍事任務。阻礙的對象必須是軍人,如果是和拆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就不適用這一條的規定,應按刑法關于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罪定罪處罰;受到阻礙的必須是軍人正在依法執行職務時的行為。這里需強調二點:一是對違反法律規定,濫用、擅用、超越職權及其他違法行為進行抵制的,不是本條所說的阻礙。二是必須是執行職務的行為。如果阻礙的不是軍人執行職務的行為,而是其他行為,不適用本條。根據刑并舉法的規定,對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軍人依法執行職務的犯罪,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六十八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軍人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故意阻礙武裝部隊軍事行動,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摘要阻礙執行職務:阻礙執行職務法條有治安管理處罰法。其中構成阻礙執行職務的情形有閉畝:1、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阻礙執行職務,常見于接處警、交警糾違當中。2、以無理糾纏、謾罵、拉扯等行為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常見于辦案中?!碽r〉
法律分析:阻礙執行職務法條有治安管理處罰法。其中構成阻礙執行職務的情形有:1、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常見于接處警、交警糾違當中。2、以無理糾纏、謾罵、拉扯等行為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常見于辦案中。3、拒絕或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追捕、搜查、救險等任務進入有關住所、場所的。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和紅十字會的職務活動。侵犯的對象只能是正在依法執行職務、履行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紅十字會工作人員。2、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履行職責的行為,或者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但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3、本罪的主體瞎帶為一般主體。4、主觀方面一般為磨態蘆直接故意。如果是阻礙國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構成妨害公務罪。對此種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上述規定從重處罰。如果是阻礙非國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那么很可能涉嫌尋釁滋事罪、破壞生產經營罪或者擾亂社會秩序方面的罪名。〈br〉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阻礙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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