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提存機關的知識,其中也會對提存機關包括哪些單位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提存機關為法院提存機關,法院設有專門的提存所,另外,法院指定的銀行、信托商行、倉庫營業人也可以辦理提存業務。確定提存機關,是建立提存制度必須解決的問題。在國外,提存機關的確定采取由法律直接規定或由法院在法定范圍內指定的方式。
前蘇聯和東歐一些國家的提存機關為公證機關。中國也有人提出,在中國沒有必要設立專門的提存所,可以由公證機關來處理此類事務。
這是因為,中國的公證機關在初創時期曾辦理過提存業務,一些地方的公證機關已在辦理這項業務,并積累了一定的經驗,同時,提存是一項非訴訟事務,公證機關是專門辦理非訴訟事務的機關,由公證機關辦理提存業務,與其職能相符合,也便于國家對非訴訟事務的統一管理。
司法部的《提存公證規則》第4條規定,提存由債務履行地的公證機關管轄。而《合同法》對提存機關未作明確規定,這必然會影響提存制度的實施。
提存程序
1、由保管人向提存機關呈交提存申請書,在提存書上載明提存的理由,標鋒漏冊的物的名稱、種類、數搜友量以及存貨人或提單持有人的姓名、住所等內容。
2、保管人應向提存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法人應提交法人資格證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法定代理人應提交與被代理人關系的證明,委托代理人應提交授權委托書提存機關;倉單副聯、倉儲合同副本等文件;證明存在提存原因的其提存機關他證明材料。
此外,保管人還應當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已催告存貨人或倉單持有人提貨而對方沒有提貨,致使該批貨物無法交付其所有人。
3、提存機關對申請的提存材料進行審查后,如果認為符合提存條件的,應向保管人授予提存證書,該證書的效力等同于債務已得到清償。
4、貨物被提存后銀宏,保管人應通知存貨人或倉單持有人到提存機關領取提存物,或由提存機關公告通知存貨人。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提存、百度百科-提存權
1,提存機關應為有關主管機關。
2,應為人民法院。
3,應為公證機關。
4,可以為銀行等部門。
提存機關是國家設立的接受提存物而進行保管,并應債務人請求將提存物發還債權人的機關。提存機關是提存的主體或中介。確定提存機關,是建立提存制度必須解決的問題。在國外,提存機關的確定一般采取由法律直接規定或由法院在法定范圍內指定的方式。
價值功能:
判斷某一法律制度是否合理和必要,唯一的標準是看這種制度是否為社會生活所必需,能否有效地調整某一類社會關系,以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促進生產力的發展。基于此,提存制度的確立具有特殊的價值和意義。具體表段穗現為:
1,提存制度的建立,有利于衡平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握團卜方的利益沖突,有利于債權立法整體功能的發揮。
2,提存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澄清訟源、減少訟爭。
3,提存制度的建立,對于在民事領域用法律手段取代行政手段、減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預具有重要的意義。
4,提存或缺制度的建立,符合中國民事立法的宗旨。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提存
中國大陸的公證機關就是指公證處嗎?如果是,那為何有“機關”二字?
你好,在法律上一般用公證機構,在我國現行條件下一般指公證處。至于為什么用機構不直接用公證處,個人認為機構是個所指范圍比較大、更專業的詞語。另外如果以后公證處的名字變了,如改成公證局、公證中心等,那么法律中的公證機構還是正確的表達,如果用公證處就可能造成法律的更改。另外公證機構是個更專業的法律詞匯。
婚前協議書要去公證機關簽字蓋章,公證機關是指律師嗎 還是指什么
公證機關指公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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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公證的遺矚公證機關有檔案嗎?
當事人經過公證的遺囑,在公證處會有備案存檔。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可以憑身份證到公證處檔案管理部門申請影印存檔的公證遺囑。
《公證法》規定:
第三十五條
公證機構應當將公證文書分類立卷,歸檔儲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等重要的公證檔案在公證機構儲存期滿,應當按照規定移交地方檔案館保管。
《檔案法實施辦法》:
第二十二條 《檔案法》所稱檔案的利用,是指對檔案的閱覽、復制和摘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組織,持有介紹信或者工作證、身份證等合法證明,可以利用己開放的檔案。
公證機關可以公證哪些行為?
中國公證機關辦理下列公證行為:①證明合同(契約)、委托、遺囑等法律行為。②證明法律行為以外的法律文書:一切在法律上有效的文書均可公證證明,書面形式的法律行為也是法律文書 。③證明法律事實:凡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均可公證證明。法律事實分行為和事件兩類:行為以人的意志為轉移,事件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公證證明法律事實主要是證明法律事件,指的是事實的發生與人們意志無關但可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事件,如死亡。④證明非爭議性事實:某些事實并不一定發生法律后果,但為避免日后可能發饑肆襲生爭議,亦得公證證明。如證明某人的住所地或居所地,證明親屬關系。⑤對于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認為無疑義的,在該文書上證明有強制執行的效力。⑥證據保全:在當事人提起訴訟之前,出現了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當事人為準備將來進行訴訟的需要,可以申請公證處采取措施,保全證據。⑦保管遺囑、保管檔案。⑧辦理與公證行為有關的輔助性工作,代當事人起草申請公證的文書。⑨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和國際慣例辦理其他公證行為。
提存的機關是法院還是公證機關?
提存機關的選擇
在我國,因為尚無關于提存的詳細法律規定,提存機關很混亂,而在學術界也有很大爭議,主要存在以下四種說法:第一種說法認為提存機關指“有關主管部門”,第二種說法認為提存機關是人民法院,第三種說法認為銀行也可成為提存機關,第四種說法認為提存機關應是公證處。
那么,我國的提存機關究竟如何選擇?要解決這個問題,則要從分析提存機關的特征入手。鑒于提存是一種特殊的公法關系,提存機關具有如下特征:(1)提存機關應為國家所設立的機構。由于提存機關與債權人、債務人或保證人之間關系的公法性質,提存機關不可能是企業,也不應是一般營利性的服務機構。(2)提存機關應具有市場中介組織的性質。提存行為的發生是以提存人與提存機關訂立特殊的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作為基礎的,這種合同雖具有公法性質,但不應涉及行政管理等國家權力。提存機關是以中間人的身份介入債權人、債務人或保證人之間的。
明晰了提存機關的法律特征以后,我們再來對目前學術界的四種說法作一下評價。
認為提存機關應由“有關主管部門”擔任的說法存在兩點缺陷:爛兄首先,這種說法在概念上很不明確,“有關主管部門”究竟應是債權人的主管部門,還是債務人或保證人的主管部門,抑或是共同的主管部門,沒有說清楚。其次,在市場經濟下,大多數企業成為脫離 *** 的法人實體,也就無所謂企業的“主管部門”,因此,這一順應計劃經濟體制的說法現在應被摒棄。
而認為法院應成為提存機關的說法無論從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都說不通。人民法院身為國家的審判機關,其職能在憲法中規定得很明確,提存作為特殊的債的消滅方式和擔保方式,本身存在糾紛的可能,如果法院開辦提存業務,而發生糾紛又由其判決,豈不滑稽。
銀行也不應成為提存機關。因為銀行沒有擔負提存機關的權雹迅利和義務。商業銀行法第二條明確規定:“商業銀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吸收公共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經營貨幣業務的企業不能成為提存機關是顯而易見的。
至于公證處可以作為提存機關的通說,在實踐中亦有很多問題。首先,法律未規定在其他部門或機構是否可以辦理提存,而在公證處辦理提存必須同時辦理公證,這便人為地增加了當事人的負擔,也有悖于合同中的自愿原則。其次,公證處一方面作為獨立的第三者對合同的公正性、有效性予以審查,一方面成為提存法律關系的一方當事人,其雙重身分、兩種職能往往會產生矛盾、沖突,因而不可避免地互相造成影響,損害當事人的利益,不利于提存目的的順利實現。再次,公證處缺乏協調其他機構共同進行提存的權威和法律依據。
有鑒于此,在提存機關的選擇上,我國立法必須確立法定的提存機構,同時完善非法定機構參與提存。根據方便提存,確保公正的原則,我國應設立獨立的提存機關。在此基礎上,逐步增加社會參與、輔助的形式,強調、完善銀行、商會、拍賣行等機構在提存過程中的作用,以盡可能方便當事人。
我國的提存機關是公證處,公證處依據《提存公證規則》辦理提存事宜。
《提存公證規則》是為維護經濟流轉秩序,預防和減少債務糾紛,保證提存公證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及有關規定而制訂的規則。
提存公證是公證處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式,對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債權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債之標的物或擔保物(含擔保物的替代物)進行寄托、保管,并在條件成就時交付債權人的活動。為履行清償義務或擔保義務而向公證處申請提存的人為提存人。提存之債的債權人為提存受領人。
《提存公證規則》已經1995年5月16日司法部部務會議通過,1995年6月2日釋出施行。
石浦那里有公證機關
公證機構隸屬于縣(市、區)司法部門,鎮街道以下不設公證處。如果您說石浦是象山縣的石浦鎮,石浦鎮上是沒有公證機構的,有需要公證的事項需到象山縣公證處,具體地址:寧波市象山縣城西路41號2樓,0574-6572258,下圖為地圖位置。
公證機關辦理公證,應該堅持那些原則
您好,
1.真實、合法原則。此原則是公證活動應當遵循的核心原則。
真實是指公證檔案中所證明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及其各項內容都是客觀存在的或者是曾經發生過的事實,而不是虛假的、偽造的事實。
合法是指公證機關辦理公證事項的內容、形式和程式都必須符合國家法律的規定。只有按照法律的規定辦理公證文書,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否則就是非法和無效的。
真實原則和合法原則相互關系、密不可分。真實性是合法性的基礎,隱藏事實、偽造證據,欺騙國家公證機關的行為本身就是違法的。
2.法定與自愿相結合。
法定公證是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采用公證形式設立、變更的法律行為或須經公證證明的事實、文書,公民、法人必須申請辦理公證,公證機關應依法給予公正。
自愿公正是指法律、法規、規章未規定應當采用公證形式的情況下,由公民、法人自行決定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是否申請辦理公證,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辦理公證。
3.回避。
公證人員不能辦理與本人、配偶和他們的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公證事項。根據我國《公證程式規則》的規定,回避“適用于接觸該公證事項的翻譯、鑒定人等有關人員”。
回避是為了維護公證活動秩序,保證公證機關正確行使國家公證職權,防止公證人員徇私舞弊,貪贓枉法而設立的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是辦理公證要遵循的重要原則之一。
4.保密。
公證機關的全體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受公證處委托、邀請或因職務需要而接觸公證事務的人,對其在公證活動中所接觸到的國家秘密或當事人的秘密,負有保守秘密的義務。
禁止行為
(一)為不真實、不合法的事項出具公證書;
(二)毀損、篡改公證文書或者公證檔案;
(三)以詆毀其他公證機構、公證員或者支付回扣、傭金等不正當手段爭攬公證業務;
(四)泄露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五)違反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公證費;
(六)法律、法規、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希望我的解答對你有幫助,滿意請采納!
你好,公證人員辦理公證事物需要遵循保密原則,關于保密原則的實施要求,需要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望采納!
關于提存機關和提存機關包括哪些單位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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