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先刑后民的適用條件,以及先刑后民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先刑后民”是法院在民事審判中先刑后民的習慣性做法,并無法律規定必須“先刑后民”,只是在民事訴訟法中規定有:一案的審理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的,該案中止審理,待中止審理的原因消除之后再恢復審理(大意)。
目前最新的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0〕17號】第十條:“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與本案有牽連,但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的經濟首緩犯罪嫌疑線索、材料,應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經濟糾紛案件繼續審理”——劃重點:不是先刑后民,而是“經濟糾紛案件繼續審理”。
如果民事案件與刑桐空事案件是同一個法律關系,比如:名為借貸,實為詐騙,先刑后民我理解是適用先刑后民的先刑后民;
如果不是同一個法律關系,比如房介有正規合同,替房東代管房屋出局芹瞎租,后房介收取租金后逃逸,則承租人與房東之間不是一個法律關系,不適用先刑后民。這里有兩個法律關系即——a、房東與房介之間的委托關系(房東有權追究房介的民事或刑事責任)先刑后民;b、承租人(租客)和房東之間的房屋租賃關系。如遇承租人與房東之間的訴訟,該民事糾紛法院應該及時受理、依法審理。
那么具體到非法集資犯罪案件,非法集資的犯罪事實是涉及刑事犯罪的,應移送偵查機關先刑后民;但如果還有另外的法律關系(比如有擔保人),且擔保人如果沒有非法集資的故意,則我理解是可以對擔保案件繼續進行民事審理的,不必等刑事案件審結。
所以,經濟擔保,須慎之又慎!!!
先刑后民先刑后民的法律規定是在民事訴訟活動中先刑后民,發現涉嫌刑事犯罪時,應當在偵查機關對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實查清后,由法院先對刑事犯罪進行審理。再就涉及的民事責任進行審理,或者猛禪由法院在審理刑事犯罪的同時,附帶審理民事責任部分。在此之前不應當單獨就其中的民事責任進行審理判決。因不同的法律事實,分別涉及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嫌疑,而且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又御戚相互關聯,即適用先刑后民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枝拆塵,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先刑事后民事的法律規定:民事案件中發現刑事犯罪,而且該刑事犯罪事實會直接影響民事糾紛案件的性質、效力、責任承擔的,應當中止審理,等待刑事程序終結后再恢復審理事案件中由民事糾紛的,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刑事審判之后對民事賠償進行審理,也可以結束后另外提起民事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四條 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案件一并審判,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后,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段櫻攜附帶民事訴訟。
《最高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四十七條 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時提起。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當提交附帶民事起訴狀。
第一百六十一條 第一審期間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在第二審期間提起的握伏,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可以在刑事判決、裁頌遲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先刑后民原則是指在一個案件中,出現可能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規范和民事法律規范的情況時,應當優先審理刑事法律關系。
因不同的法律事實,分別涉及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嫌疑,而且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又相互關聯,即適用“先刑后民”原則。1985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及時查處在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的經濟犯罪的通知》就對先刑后民原則有了規定:“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如發現有經濟犯罪問題,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案件管轄范圍的通知》,將經濟犯罪的啟陸有關材料分別移送給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偵查、起訴……”
1987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在《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經濟犯罪必須及時移送的通知》,又對這原則進一步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經濟犯罪時,一般應將經濟犯罪與經濟糾紛全案移送,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和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如果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必須分案處理的,或者是經濟糾紛經審結后又發現有經濟犯罪的,可只移送經濟犯罪部分。對于經公安、檢察機關偵察,犯罪事實搞清楚后,仍需悄裂頃分案審理的,經濟糾紛部分退回人民法院繼續審理。”至此,我國經濟審判工作中的“先刑后民”原則已十分明確。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的不斷變革,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趨勢,相當多的已經立案的經濟糾紛案件同時也涉嫌經濟犯罪或與涉嫌經濟犯罪的案件交織在一起,對這些案件應如何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又于1998年4月21日頒布了《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確立了以下原則。最高人民法院(1998)7號司法解釋第10條規定:“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案件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于經濟糾紛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在涉及民刑交叉案件中,規定民刑配合的法律依據主要如下:
(1)《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2)具體規范性文件:
A第一個規范性文件,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于1985年8 月19日聯合發布的《關于及時查處在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的經濟犯罪的通知》;
B第二個規范性文件,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于1987年3 月11日聯合發布的《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經濟犯罪必須及時移送的通知》;
C第三個規范性文件是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12月13日頒布的《關于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
D第四個規范性文件是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9日頒布的《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該規定是在總結原有法律規范基礎上,對刑民交叉問題作出的迄今為止最為全面的規定,并正式提出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可以分開審理的基本原則。《若干規定》第十條強調:“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與本案有牽連,但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的經濟犯罪嫌疑線索、材料,應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經濟糾紛案件繼續審理。”第十一條規定源瞎:“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審理的經濟糾紛案件,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認為有經濟犯罪嫌疑,并說明理由附有關材料函告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的,有關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經過審查,認為確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并書面通知當事人,退還案件受理費;如認為確屬經濟糾紛案件的,應當依法繼續審理,并將結果函告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可以說,《若干規定》第十至十二條部分內容明確體現了“先刑后民”的處理方式,但同時也賦予了法院主動審查權,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進行處理。
先刑后民的介紹就聊到這里吧,感謝你花時間閱讀本站內容,更多關于先刑后民的適用條件、先刑后民的信息別忘了在本站進行查找喔。
推薦閱讀:
5659人閱讀
3916人閱讀
2542人閱讀
1978人閱讀
1662人閱讀
1555人閱讀
1414人閱讀
1393人閱讀
1207人閱讀
1146人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