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銷清算組成員有什么要求?
根據破產法及有關司法解釋,國有企業清算組成員由法院從企業上級主管部門選派,政府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和專業人員。對于非國有企業,清算組成員可以聘請律師、會計師、審計師或者資產評估師,當然前提是這些被聘用的人員必須得到審理破產案件的法院的承認。
因為,根據破產法的規定,清算組必須向法院負責和報告,而不是向破產企業的股東會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報告。法院應當及時指導清算組的工作,明確清算組的職權和責任,協助清算組制定工作計劃,聽取清算組的報告。清算組有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或者按照職權,可以更換不稱職的清算組成員。
此外,法律還規定,破產企業的清算組可以選派必要的工作人員參加破產清算工作。但是,登記人認為,受聘參加具體破產清算事務的工作人員不屬于也不應當屬于破產企業清算組成員。通過以上介紹不難發現,破產企業清算組的組成具有以下特點:
1。臨時,即為破產清算而臨時招聘人員;
2。專業性,即清算組成員一般要求熟悉破產程序和破產業務;
3。確定性,即人員構成的具體名單最終由法院確定;
4。無利害關系,即要求清算組成員不得由破產企業的內部股東、經理或者與破產企業財產分配有重大利害關系的人持有;
5。可兌換,即法院根據具體情況更換清算組成員,特別是清算組成員不稱職或者有瀆職行為的。
根據以上對破產企業清算組成立的時間和條件、職能或職責、成員組成的分析,可以對破產企業清算組的法律地位得出如下結論:
1。破產企業清算組是在特殊情況下為終結破產企業法人資格而依法設立的組織,它沒有獨立的財產,其法人資格應當附屬于破產企業本身。
2。從破產企業涉及的外部債權債務法律關系來看,破產企業清算組是表達破產企業意志的表意機關或代表機關。
3。從破產企業內部組織管理的角度看,破產企業清算組是在法院指導下,對破產企業進行管理和履行清算義務的執行機構。
4。破產企業清算組作為破產企業清算的債務人,其具體職責完全由法律規定。因此,它在法律上具有什么樣的權威和主體地位也是合法的,不存在自由約定的問題。
破產清算法律程序
破產清算按一定程序進行:
1。債權人的通知和公告。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公告。
2。索賠聲明。債權人應當自清算組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債權;未接到清算組通知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申報債權。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清償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
3。準備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清算組在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法院,并依法申請法院宣告破產。
4。報紙公告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公司清算的清算成員不能由破產企業內部股東亦或是其他有關公司利益的成員承擔,而且還應當具有專業的知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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