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發行債券需要哪些條件?發行企業債券的條件,具體如下:
1、發債前連續三年盈利,所籌資金用途符合相關的產業政策;
2、累計債券余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最近三家企業債券發行定向寬松保障性住房債券的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3、發債用于投資項目的,發行總額不得超過其投資總額的30%,基礎設施項目不得超過20%;
4、取得公司董事會或市國資委同意申請發行債券的決定;
5、凈資產不超過40%,項目投資總額不超過70%,不低于10億元,發行對象是國內機構,法律法規禁止購買者除外。
注意,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發行公司債券:
1、前一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
2、對已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遲延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于繼續狀態;
3、違反《證券法》規定,改變公開發行債券所募集資金的用途。
4、最近36個月內公司財務會計文件存在虛假記載,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5、本次發行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6、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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