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我們可以看到較為熱門的話題,可能也是大家最關心的,那就是有關于國際商標注冊案例的問題。當然很多人也想知道商標國際注冊基本流程及注意事項的相關解答,這充分說明了這方面的知識已經引起了很多人的關注。接下來我們就為大家分享一下,希望今天的文章能為你帶來不一樣的幫助。同時我們也希望大家能多多關注本站,可以了解更多相關知識!接下來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1、正確,根據商標法第十條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鄭旦灶劃的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2、可以申請復審,在收到駁回復審通知書的15日內,提供相關證據申請復審,過期不受理
3、不受理,因為你的商標并沒有專用權,也就是沒申請注冊保護;當然也有例外,你的品牌相當有名,對遲簡當地有很大的影響喊扮
商標注冊是個重要事情,不要盲目操作,先全面了解才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煩,你可以去專業站“知易網全國商標注冊中心”(百度上搜索就有了)多了解一些這方面的內容,祝你成功哦。。。
[]日前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PO)、國家工商總局(SAC)聯合主辦的商標品牌和馬德里國際商標體系成立125周年紀念活動在山東省青島市舉行。記者從會上獲悉,截至目前,在馬德里體系注冊的中國商標已達21622件,而近五年,山東省新增馬德里商標申請2358件。到去年底,山東省共有馬德里國際注冊商標1666件,比2011年增長2.25倍,總數位居全國第四。
△馬德里體系注冊的中國商標已達21622件
據了解本次活動旨在宣講馬德里體系在支持國際品牌發展和經濟發展中的作用,并推動馬德里體系在中國的推廣。截至目前,在馬德里體系注宴沒冊的中國商標已達21622件,他們成為世界經濟舞臺最為活躍的中國元素。大眾網記者了解到,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體系涵蓋了114個國家,代表了全球貿易額的80%左右,對大約125萬件商標進行了國際保護,為全球經濟和貿易的發展做出了重要的貢獻,已成為國際間商標注冊的重要途徑。中國政府自1989年加入馬德里體系以來,外國申請人指定中國的馬德里申請常年位居馬德里聯盟第一位,中國申請人提交的馬德里申請也長期位居前十。2015年排名第六位,2016年截至目前暫列第五位。
在會上,國家工商總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劉玉亭表示,目前,中國企業的品牌意識不斷增強,商標注冊申請量已經連續14年位居世界第一。截至2016年10月底,中國商標累計申請量2137余萬件,累計注冊量1409余萬件,有效注冊量1200余萬件,實現了“三個超千萬”。據悉,經過100多年的發展,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體系已經成為國際交流與合作的重要平臺,截至今年10月底,我國申請人提交的馬德里國際商標有效注冊量達21622件,成為世界經濟舞臺最為活躍的中國元素。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體系將成為中國品牌國際化戰略的推進器,助力中國品牌實現從中國舞臺到世界舞臺的跨越。
△近五年山東新增馬德里商標申請2358件
山東省人民政府副省長夏耕表示,山東高度重視實施商標戰略和質量強省、名牌戰略,目前擁有有效注冊商標56.2萬件,中國馳名商標666件,中華老字號66家,培育了一批標數穗桿企業、一批知名品牌。這些商標品牌對優化產業結構,引領價值鏈條提升,增強區域經濟競爭力,發揮了重要作用,成為經濟增長重要引擎。2011年,山東省政府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達成戰略合作,雙方開展一系列務實合作,引導企業強化品牌理念,積極開展商標國際注冊,推進馬德里國際商標體系在山東有效運用。
近五年,山東省新增馬德里商標申請2358件。到去年底,山東省共有馬德里國際注冊商標1666件,比2011年增長2.25倍,總數位居全國第四。海爾電器、青島啤酒、濰柴動力、亞光毛巾、如意毛紡、泰山體育器械、科瑞石油裝備等一批企業,有效運用商標國際注冊,擴大國際市場、維護合法權益,加快了企業國際化進程。
△馬德里商標注冊體系推動中國品牌國際化
記者了解到,在紀念活動的主題演講和專題討論環節,中外嘉賓還就全球品牌和馬德里體系的發展、馬德里體系與中國企業的互動等熱點問題展開深入研討。有專家表示,當前,中國經濟正處于轉型升級的新階段,發展品牌經濟,實施創新驅動戰略,已成為中國政府和社會的共識。中國企業也不斷以品牌為基礎,在全球范圍內進行資源配置和營銷。在這種情況下,中國政府不斷實施商標便利化改革,提供優質服務,同時更加注重提高馬德里商標國家注冊體系的運用水平,推動中國品牌的國際化。
馬德里體系自1891年成立,至今已是125周年,為全球自由晌畢納貿易的發展和經濟一體化做出了卓越貢獻。目前馬德里體系締約方已達98個,成員國114個,涵蓋歐盟、非洲知識產權組織(OAP)、絕大多數發達國家以及眾多發展中國家和轉型國家,貿易總額占世界的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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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搶注 故事有哪些? 案例1 對商品功效的客觀描述不構成欺騙性(《 商標法 》第十條) 代理 廣州 醫藥集團有限公司訴 商標 評審委員會“怕上火喝王老吉” 商標駁回復審 行政糾紛案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廣告語能否作為商標進行注冊的典型案例。經過長達10多年不斷的宣傳、推廣,“怕上火喝王老吉”已家喻戶曉。然而,在該商標進行申請注冊時卻遭遇了商標局和商評委的駁回。本案判決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欺騙性”認定標準進行了明確,并最終認定該商標并未違反該規定。 案例2 僅在線詞典收錄而專業詞典未收錄不能證明其缺乏顯著性(《商標法》第十一條) 代理奧托馬克公司訴商評委“SeaFoa”商標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 典型意義 商評委認定申請商標文字含義為“海泡石”,用于第4類“潤濕油”等指定商品表示了商品原料的特點。代理 律師 在 訴訟 程序中,從申請商標文字的詞源、詞匯解釋、外文商標的公眾認知度、詞匯的產生時間、商標的使用注冊、消費者的認知、商評委的 舉證責任 等多方面闡述了申請商標的可注冊性,證明其與“海泡石”之含義、之表達、之產品性質、之市場認知等多個方面毫無聯系,成功推翻了商評委的裁定,成為推翻缺乏顯著性認定的典型案例。 案例3 馳名商標 對老字號的跨類別保護(《商標法》第十三條) 自然人李某訴商標評審委員會、第三人廣州白云山醫藥集團 股份有限公司 (正理代理)“奇星”商標異議復審行政糾紛案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通過馳名商標法律制度來保護老字號合法權益余弊的典型案件,入選中華商標協會“2016-2017年度優秀代理案例”。 判決書 認定,引證商標作為老字號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已經為相關公眾所知曉,構成使用在人用藥商品上的馳名商標,訴爭商標的注冊減弱了引證商標的顯著性,損害了馳名商標的合法利益,訴爭商標不予注冊。 案例4 馳名商標對國際知名品牌的保護(《商標法》第十三條) 代理雅培公司訴商標評審委員會“雅培YAPE”商標異議復審行政糾紛案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通過馳名商標法律制度來保護國際知名品牌的典型案件,在商評委和 一審 法院均未予以馳名商標保護的情況下, 二審 法院采納了代理律師的意見,認定“雅培”商標在牛奶制品等商品上達到馳名的程度,訴爭商標在第24類“毛巾”等商品上的注冊申請具有復制、摹仿雅培公司馳名商標的主觀故意,客觀上利用了馳名商標的市場聲譽,損害雅培公司利益,最終撤銷一審判決和商評委裁定,對“雅培”商標施以跨類保護。 案例5 買賣貨物的交易關系屬于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合同、業務往來或其他關系(《商標法》第十五條) 代理UC公司訴商標評審委員會“UC”商標無效宣告行政糾紛案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對《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其他代理關系”的認定。與被代理人具有商業往來的代理人的下屬公司對于被代理人商標的搶注屬于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此種行為當然應適用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予以限制或者認定“惡意串通”情形。二審法院認為,迪邁公司與UC公司在訴爭商標申請日之前曾存在買賣貨物的交易關系,故可以認定迪邁公司與UC公司形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合同、業務往來或其他關系,從而糾正了一審法院和商評委的錯誤認定。 案例6 商標構成要素近似不等于商標近似(《商標法》第三十條) 代理 北京 幻想縱橫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訴商標評審委員會“熊貓看書及圖”商標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商標構成要素近似情形下商標近似認定的典型案例。判決指出,商標的實際價陵毀穗值在于區分商品來源,而不是讓 商標權 人簡單地獨占特定標識符號。引證商標不能因為含有"熊貓"文字或圖形而在商標設計上壟斷熊貓素材和資源進而阻擋其他含有熊貓素材且具有一定區分的商標使用或注冊,最終認定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未尺卜構成近似商標。 商標民事案件 案例7 在先使用商標不構成 商標侵權 代理中國建材技術裝備總公司、中材國際貿易(北京)有限公司訴曹利民確認不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確認不侵害商標權典型案例,也是海淀區人民法院中關村法庭受理的第一起確認不侵害商標權案件。判決指出,他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于 商標注冊 人使用與 注冊商標 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確認中國建材技術裝備總公司、中材國際貿易(北京)有限公司在“汽車玻璃貼膜、建筑膜”等商品使用“強生”商標未構成商標侵權。 案例8 不規范使用注冊商標構成商標侵權 代理絲芙蘭(SEPHORA)訴 上海 蘭諾化妝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不規范使用注冊商標構成商標侵權認定的典型案例,上海閔行區將該案件作為 知識產權 司法保護典型案件進行了公開宣判。判決指出,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被告在使用上述標識時,并非按其核準注冊的“蘭諾詩芙蘭”商標樣式進行使用,而采用了“蘭諾”與“詩芙蘭”分列的形式且“詩芙蘭”三字的字體明顯較大,其用意即在突出“詩美蘭”文字,弱化“蘭諾”文字,進而攀附原告“絲芙蘭”商標享有的良好商譽,構成商標侵權。 案例9 侵權人多次搶注權利人商標加重法定賠償 代理湖北省石花釀酒股份有限公司訴湖北圣廣酒業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典型意義 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將侵權人多次惡意搶注權利人商標作為考慮因素確定法定賠償額。判決指出,涉案"霸王醉"商標經長期使用及宣傳,已在國內取得較高知名度。被告在應當知曉"霸王醉"商標已為原告核準注冊并使用的情況下,先后在同類商品上申請注冊"霸中醉""中國霸王醉""圣習霸王醉"等商標,且在多次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總局商標局駁回的情況下,仍反復申請注冊,并以收到的《 商標注冊申請 受理通知書》為理由不斷宣傳和銷售帶有"霸王醉"標識的白酒,其侵權的主觀過錯明顯,且侵權持續的時間較長,對原告"霸王醉"商標美譽度和市場價值造成了較大損害,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00萬元。 案例10 商標確權商標不近似認定不等于實際商標使用行為不侵權 代理彩妝一世公司(AKE UP FOR EVER)訴廣州市唯魅秀化妝品有限公司、廣州萊倩化妝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典型意義 本案典型意義在于國家商標局、商評委在商標確權案件中作出的商標不近似認定在商標侵權案件中并不當然成為被告不侵權的抗辯理由,是否構成商標侵權應當將被告實際使用的涉案商標與原告主張權利的注冊商標進行比對。 綜合上面所說的,商標搶注的故事有太多太多,而對于現在我們就要從中啟發,在銷售任何一件產品的時候,只要是自己的,那么就必須要先注冊,然后再來售出,這樣才能更好的防止他人把自己的商標搶出去,讓自己的利益蒙受到很大的損失。
亞美公司訴興華公司在其被許可使用商標的使用期限內轉讓合同侵犯商標使用權 案 情原告:天津亞美保健品飲料有限公司。被告:天津興華飲料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哈爾濱市新華飲料廠。哈爾濱市道里區新華經濟委員會(下稱新華經委)開辦的青年汽水廠于1980年6月向國家商標局申請注冊“南極”商標,用于其生產的汽水等飲料產品,于同年7月獲得核準注冊。1987年4月,青年汽水廠更名為哈爾濱市新華飲料廠(下稱新華飲料廠),此后,其“南極”商標注冊證書丟失,于1992年向國家商標局申請“南極”注冊商標的補證、續展及商標注冊人的更名手續。1994年10月,國家商標局核準了新華飲料廠的“南極”商標注冊人的更名手續及補證和續展手續。1992年9月1日,新華經委將新華飲料廠發包給案外人李秉君承包經營。雙方在承包合同中約定:承包人李秉君對新華飲料廠的資產只有使用權,不得以其他形式轉租、轉讓,每年上交承包費33000元,承包期自1992年9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同時,雙方還簽訂了一份補充協議,約定:李秉君如確因經營需要對外簽訂經濟合作項目、合同、聯營辦廠等,需申報發包人同意,方可實施。1994年4月19日,發包人新華經委任命李秉君為新華飲料廠的法定代表人。同年4月27日,李秉君未向發包人新華經委申報,即以新華飲料廠名義與天津亞美保健品飲料有限公司(下稱亞美公司)簽訂聯營協議,許可亞美公司自該日起至1996年末使用“南極”注冊商標;亞美公司1994年應給付新華飲料廠返利1萬元,以后每年遞增30%返利。李秉君以收取聯營返利款名義收取了亞美公司1994年的返利款1萬元,并以此名義開具了收據。新華飲料廠的“南極”注冊商標變更注冊人、補證、續展手續被核準后,新華經委副主任李國福經新華經委授權,于1994年10月20日以新華飲料廠名義與天津興華飲料食品有限公司(下稱興華公司)簽訂了“南極”注冊商標轉讓協議,新華飲料廠將其“南極”注冊商標轉讓給興華公司所有,興華公司付給新華經委8萬元轉讓費。隨即,新華飲料廠向國家商標局辦理商標轉讓手續,國家商標局于同年11月3日核準“南極”注冊商標歸屬興華公司,有效期自1993年3月1日至2003年2月29日。1994年11月4日,李秉君因經營能力問題向新華經委提出提前終止承包合同,新華經委表示同意,雙方為此訂立了交接合同并辦妥了交接手續。同月6日,新華經委免去李秉君新華飲料廠法定代表人職務,同時任命其副主任李國福為新華飲料廠法定代表人。同月9日,新華經委根據交接時得知的李秉君以新華飲料廠名義與亞美公司簽訂聯營協議的事實,即以李秉君違反承包合同的約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為理由,向哈爾濱市道里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李秉君以新華飲料廠名義與亞美公司所簽的聯營協議無效,李秉君應將所收取的1萬元返利款交還給新華經委。1995年3月7日,該法院作出判決,確認李秉君與新華經委所簽承包合同有效,李秉君違反合同約定,擅自許可他人使用“南極”注冊商標的行為無效,李秉君應將收取的1萬元款償付給新華經委。該判決生效后,李秉君將此款付給了新華經委。1995年4月,興華公司發現亞美公司也在使用“南極”注冊商標,便以其已買斷該激念商標為理由,向亞美公司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要求亞美公司停止使用“南極”注冊商標。亞美公司即以其與新華飲料廠簽訂有“南極”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興華公司與新華飲料廠簽訂該商標的轉讓合同侵犯商標使用權為理由,向天津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興華公司停止使用“南極”注冊商標。興華公司答辯認為其依法受讓了“南極”注冊商標,是合法使用,沒有侵犯亞美公司的商標使用權。同時提出反訴稱:亞美公司與新華飲料廠簽訂的商標許可使用協議無效。天津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追加新華飲料廠為本案被告。審 判天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新華飲料廠與亞美公司所簽的“南極”注冊商標許可使用協議,系李秉君以商標所有人新華飲料廠和該廠法定代表人轎鉛凳名義簽訂的,李秉君的行為應視為是法人行為,協議內容不違法,應為有效。新華飲料廠與興華公司所簽的“南極”注冊商標轉讓合同,雖是新華飲料廠上級主管單位所簽,但是以新華飲料廠為轉讓方,該合同依法視為有效。亞美公司所訴新華飲料廠與興華公司商標轉閉旅讓合同無效之主張,根據不足,不予支持。據此,該院判決如下:一、新華飲料廠與亞美公司簽訂的“南極”商標使用許可協議有效,新華飲料廠應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將許可合同報送國家商標局備案。二、新華飲料廠與興華公司簽訂的“南極”注冊商標轉讓合同有效,亞美公司與興華公司自1994年11月3日起履行亞美公司與新華飲料廠所簽“南極”商標許可協議約定的內容。三、駁回雙方的其他訴訟請求。判決后,亞美公司與興華公司均不服,分別向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亞美公司上訴稱:一審判決把新華飲料廠與興華公司簽訂的商標轉讓合同判為有效是錯誤的,一審判決第二項應予以撤銷,并判決興華公司及新華飲料廠賠償我公司的一切損失。興華公司上訴稱:一審判決第一項錯誤,第二項的相關內容也是錯誤的,應予以改判。要求確認亞美公司使用“南極”注冊商標屬侵權行為,并賠償我公司的損失。新華飲料廠答辯稱:與亞美公司所簽的“南極”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協議系李秉君越權行為所致,該協議應為無效。我廠與興華公司所簽的“南極”注冊商標轉讓合同有效。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代表新華飲料廠與亞美公司簽署聯營協議的李秉君具有企業承包人和法定代表人的雙重身份,其應當在法律規定和承包合同約定的權限范圍內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根據案涉承包合同的約定,李秉君對承包的企業僅享有資產使用權,對外簽署聯營合同等需向發包人申報,表明李秉君無權自行以企業名義對外簽訂聯營合同。李秉君以新華飲料廠名義與亞美公司所簽聯營合同,主要內容為許可亞美公司使用“南極”注冊商標,并收取返利款,其實質是李秉君將其對企業資產的使用權部分轉讓給亞美公司,擅自增加了企業資產的使用主體。在李秉君向發包人上交的承包費數額已確定的情況下,李秉君在聯營協議中約定收取的返利款實質是為個人牟利。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的規定,應確認李秉君以新華飲料廠名義與亞美公司簽訂的有關許可使用“南極”注冊商標的聯營協議無效,亞美公司應停止使用“南極”注冊商標。因亞美公司不知李秉君與新華經委簽有承包合同,故應由新華飲料廠承擔簽訂此無效合同的責任。無效合同從訂立時起即不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因無效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返還給對方,并由責任方賠償對方的經濟損失。鑒于亞美公司于1994年4月交付1萬元之后,從1995年1月開始無償使用“南極”注冊商標至今,其所享受的使用商標的利益難以返還,故新華經委根據另一判決取得的1萬元返利款亦不再返還。亞美公司未能舉出因合同無效所受損失的證據,故其要求新華飲料廠賠償損失的主張,不予支持。新華飲料廠與興華公司所簽‘南極’注冊商標轉讓合同,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且履行了法定手續,應為有效,一審對此認定正確,應予維持。因亞美公司在與李秉君以新華飲料廠名義簽訂的合同中無主觀過錯,故興華公司要求亞美公司賠償損失的主張,不予支持。興華公司所訴損失應由新華飲料廠承擔,因興華公司未對新華飲料廠主張權利,本案對此不予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二款、第九十一條、第九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該院判決如下:一、維持一審判決書第二項中關于“新華飲料廠與興華公司所簽南極注冊商標轉讓合同有效”部分和第三項。二、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及第二項中關于“亞美公司與興華公司自1994年11月3日起履行亞美公司與新華飲料廠所簽‘南極’商標許可協議約定的內容”部分。三、改判新華飲料廠與亞美公司所簽“南極”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協議無效。亞美公司應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停止使用“南極”注冊商標。評 析本案的正確處理,既涉及對于商標法律規范的正確理解和適用,又涉及到對于一般民法規范的正確理解和適用。根據商標法律規范的規定,商標注冊人(商標權所有人)有權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也有權向他人轉讓其注冊商標。但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依我國《商標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商標注冊人轉讓其注冊商標的,依我國《商標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并經商標局核準和予以公告。本案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在注冊商標的許可使用和轉讓上都有爭議,而且因轉讓發生在許可使用的期間內,哪一種關系應當受到保護,是本案的焦點。商標注冊人將其注冊商標許可他人使用,在約定的許可使用期限內,商標注冊人轉讓其注冊商標,對許可使用人應負有何種義務?商標注冊人如未履行此種義務而向第三人轉讓,其效力如何?在我國《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上均未有明文規定,是本案判斷問題的難點。從法理上觀之,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一般有獨占使用許可和普通使用許可兩種形式。注冊商標的獨占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允許被許可人在約定的時間、地區和商品上獨家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不得在相同地區就相同商品在同一時間里再許可第三人使用其注冊商標。注冊商標的普通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同一地區內允許不同的人同時或先后使用其同一注冊商標,其中任一許可人不享有禁止其他被許可人使用的權利。使用許可是屬獨占使用許可還是屬普通使用許可,應由商標注冊人與被許可人在使用許可合同中明確約定;合同中未約定為獨占使用許可的,即為普通使用許可,商標注冊人仍有權向第三人許可使用其注冊商標。據本案認定的事實,“南極”商標注冊人新華飲料廠與亞美公司所簽訂的許可使用“南極”注冊商標的合同中,未約定此許可為獨占使用許可,故應為普通使用許可,被許可人亞美公司就沒有權利阻止商標注冊人新華飲料廠再向他人許可使用其注冊商標。但在這種普通許可使用下,商標注冊人可否在許可使用期限內向他人轉讓其注冊商標呢?一般認為,為了保證許可使用合同的效力,商標注冊人未經被許可人同意,是不得將其注冊商標擅自轉讓給他人的,否則,將損害被許可人的利益;商標注冊人如要轉讓其注冊商標,應先與被許可人協商終止許可使用合同,然后再進行轉讓,被許可人如需繼續使用該注冊商標的,應在轉讓手續辦妥后與受讓人另行簽訂注冊商標許可使用合同。這正是本案被許可人亞美公司主張在其被許可使用商標的使用期限內,興華公司受讓同一商標無效的根據所在,似有道理。但是,上述看法一方面沒有法律明確規定作支持,另一方面它應是建立在排他性基礎之上的,即獨占許可使用的被許可人排他,在性質上是應包括轉讓行為的,普通許可使用因無排他性而不能阻止商標注冊人進行再許可或轉讓。同時,在本案情況下,興華公司作為受讓人無從商標局的備案中查詢其受讓的商標已由轉讓人許可他人使用,故其對受讓商標隨即產生原許可使用商標合同效力終止的法律后果是沒有責任的,其依法定轉讓程序合法受讓商標所取得的注冊商標所有權人的地位,是不應受到轉讓人與被許可人之間的許可使用合同關系影響的。本案的另一個問題是,二審判決認定新華飲料廠與亞美公司之間的注冊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無效,是值得研究的。首先,注冊商標轉讓所產生的法律效果,一方面是所有權人的變更,另一方面是使已有的同一注冊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終止其效力。其次,本案新華飲料廠向亞美公司許可使用其注冊商標,是新華飲料廠時任法定代表人李秉君所為的行為,不論合同的名義是聯營協議還是許可使用合同,亞美公司都有充分理由相信李秉君是有權代表新華飲料廠對外為法律行為的,沒有義務審查李秉君與新華經委之間的承包關系如何。在法律上,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所為的行為,就是法人的行為,法定代表人與法人之間的內部關系或者與法人上級管理機關之間的內部關系對外不具有約束力。所以,二審以李秉君未依承包合同規定向發包人申報即對外簽訂合同屬無權行為的理由,以定新華飲料廠與亞美公司簽訂的合同無效,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本案注冊商標轉讓合同有效,并不是因為原許可使用合同無效所致,而是其轉讓符合法定條件;轉讓成立的,原許可使用合同的效力即應終止,法院不得強制受讓人與原被許可人履行轉讓人與原被許可人之間的原許可使用合同,即受讓人沒有義務承受原許可使用合同關系,原被許可人如需繼續使用同一注冊商標,必須與受讓人簽訂新的許可使用合同。
原告:北京炎黃盈動 科技 發展有限責任公司
被告:北京光環新網 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2:亞馬遜通技術服務(北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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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判令光環新網公司和亞馬遜通公司共同賠償炎黃盈動公司經濟損失3億元;
四、判令光環新網公司和亞馬遜通公司共同賠償炎黃盈動公司維權合理支出26萬元;
一、炎黃盈動公司請求保護的“AWS”商標為合法在先權利,通過多年持續、廣泛的宣傳使用,累積了很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哪御羨
爭議焦點
一、光環新網公司及亞馬遜通公司是否侵害了炎黃盈動公司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被告北京光環新網 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亞馬遜通技術服務(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停止侵害原告北京炎黃盈動 科技 發展有限責任公司第4249189號、第8967031號和第8967030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不得在與上述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AWS”標志及與其近似的標志;
三、被告北京光環新網 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亞馬遜通技術服務(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賠償原告北京炎黃盈動 科技 發展有限責任公司經濟損失76463000元及因李拍本案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260000元,合計76723000元;
四、駁回原告北京炎黃盈動 科技 發展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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