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租賃準則下,轉租出租人應先判斷,轉租行為屬于經營租賃還是融資租賃。
一、轉租人的會計處理原則
(一)轉租人按照經營租賃處理
此處理比較簡單,在租賃期分期確認租賃收入,且不改變原承租的相關核算。
(二)轉租人按照融資租賃處理
1.終止確認與原租賃相關且轉給的轉租承租人使用權資產,并確認轉租賃投資凈額;
2.將使用權資產與轉租賃投資凈額之間的差額確認為損益;
3.在資產負債表中保留原租賃的租賃負債,該負債代表應付原租賃出租人的租賃付款額。在轉租期間,中間出租人既要確認轉租賃的租賃收益,也要確認原租賃的利息費用。
二、轉租人形成融資租賃的具體賬務處理分錄
1. 轉租人租入資產
按租賃準則正常處理,確認使用權資產:
借:使用權資產
租賃負債——未確認融資費用
貸:租賃負債——租賃付款額
2.轉租賃期間
(1)轉租賃開始日
借:應收融資租賃款—— 租賃收款額
使用權資產累計折舊
貸:使用權資產
應收融資租賃款——未實現融資收益
資產處置損益(可借可貸)
(2)確認轉租賃融資收益時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融資租賃款—— 租賃收款額
借:應收融資租賃款——未實現融資收益
貸:其他業務收入
3. 租賃負債的后續計量,依然要正常確認
借:租賃負債——租賃付款額
貸:銀行存款
借:財務費用/在建工程等科目
貸:租賃負債——未確認融資費用
三、政策依據
1. 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2018年12修訂)
2.《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應用指南(2019)
四、其他注意事項
1.原租賃為短期租賃,且轉租出租人按照租賃準則第三十二條對原租賃進行簡化處理的,轉租出租人應當將該轉租賃分類為經營租賃。
2. 轉租賃的列報
原租賃以及轉租同一標的資產形成的資產和負債所產生的風險敞口不同于由于單一租賃應收款凈額或租賃負債所產生的風險敞口,因此,企業不得以凈額為基礎對轉租賃進行列報。除非滿足《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2017)第二十八條關于金融資產負債抵銷的規定,轉租出租人不得抵銷由于原租賃以及轉租同一租賃資產而形成的資產和負債,以及與原租賃以及轉租同一租賃資產相關的租賃收益和租賃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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