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計稅基礎是固定資產原值嗎?
資產計稅基礎是固定資產原值。企業持有的固定資產,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這里所稱的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同時,企業持有固定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簡而言之,除非有特殊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的計稅成本和會計賬面價值是一致的,固定資產后續資產持有期間,已經入賬的成本不能再隨意調整。企業按會計規定提取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不得稅前扣除,其折舊仍按稅法確定的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算扣除。
由于固定資產的來源渠道不同,其價值構成的具體內容也有所差異,固定資產取得時的入賬價值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分別確定:
(1)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2)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企業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項尚未取得全額票據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票據取得后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有時限要求,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進行。
(3)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
(4)盤盈的固定資產,以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為計稅基礎。
(5)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6)改建的固定資產,除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和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外,以改建過程中發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計稅基礎。這里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是指改變房屋或者建筑物結構、延長使用年限等發生的支出。
企業對房屋、建筑物固定資產在未足額提取折舊前進行改擴建的,如屬于推倒重置的,該資產原值減除提取折舊后的凈值,應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資產計稅成本,于投入使用次月起計提折舊;如屬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積的,該項固定資產的改擴建支出,并入該固定資產計稅基礎,于投入使用次月起計提折舊,如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可以按尚可使用年限計提折舊。
已足額提取折舊的房屋或者建筑物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固定資產預計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租入的房屋或者建筑物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合同約定的剩余租賃期限分期攤銷。
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舉例
例:A企業自己建造的房屋2019年1月已經開始使用,但是工程款中有些票據還沒拿到。那么,2019年企業能否先將該房屋固定資產入賬,能否計提折舊?能否先按合同的金額計提呢?
解析:根據規定: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票據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票據取得后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進行。因此,A企業可以在2020年1月內取得票據再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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