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合并和控股合并區別:
吸收合并:企業合并后,注銷被合并方的法人資格,由合并方持有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資、負債,在新的基礎上繼續經營,該類合并為吸收合并。
控股合并:合并方(或購買方,下同)通過企業合并交易或事項取得對被合并方(或被購買方,下同)的控制權,企業合并后能夠通過所取得的股權等主導被主導被合并方的生產經營決策并自被合并方的生產經營活動中獲益,被合并方在企業合并后仍維持其獨立法人資格繼續經營的,為控股合并。
區別:吸收合并被合并方會注銷,而控股合并中被合并方依然存續。
吸收合并可以通過以下兩種方式進行
1、吸收方以傾向資金購買被吸收方的全部資產或股份,被吸收方以所得貨幣資金付給原有公司股東,被吸收方公司股東因此失去其股東資格。
2、吸收方發行新股以換取被吸收方的全部資產或股份,被吸收公司的股東獲得存續公司(吸收方)的股份,從而成為存續公司的股東。存續的公司仍保持原有的公司名稱,并對被吸收公司全部資產和負債概括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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