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補償金要交個稅嗎?
個稅離職補償金計稅規定:
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
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適用稅率表如圖:
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超過3倍以上數額的一次性補償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舉個例子:
2019年5月,小明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按勞動法的規定,公司一次性支付小明補償金30萬元;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3萬元,小明在該公司工作20年,這筆補償金應繳納多少個稅?
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部分:30000×3=90000元
所以,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為:300000-90000=210000元
新個稅法實施后,該筆收入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應納稅額為:210000×20%-16920=25080元
所以,小明取得的30萬元補償金應繳個稅25080元,由單位代扣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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