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元13%稅率怎么算?
公式:
增值稅應納稅款=當期銷項稅-當期進項稅
同時公式也可以是:
增值稅應納稅款=銷售額*稅率(13%)
根據公式可知1000元13%應繳納的增值稅=1000*13%=130元。
增值稅計算及流轉過程案例講解:
第一步
批發企業A向生產企業B批發一批鋼筆,企業A是買家,B是賣家。總價為1000元,增值稅稅率為13%,則B應繳納的稅款為1000元×13%=130元。
因增值稅最終負擔者是消費者,所以B不會自己承擔這一部分稅款,應當將繳稅義務轉移到流轉鏈條的下一個人身上,導致企業A最后給B的價款包括兩部分:商品價格+增值稅款=1000元+130元=1130元。
B在交易后,持銷項票據,繳納130元增值稅,剩1000元自己所有,囊括了商品成本與利潤。企業A持該筆交易的進項票據。
第二步
批發企業A將鋼筆賣給零售商C,價格1500元,則企業A表面上有繳納1500元×13%=195元增值稅款的義務,基于第一步所述原因,C向企業A交付1500元+195元=1695元。
然而,在企業A經手環節,實際產生的新價值為1500元-1000元=500元,所以新增增值稅稅款為500元×13%=65元。在第一步中,由于B已經繳納130元增值稅,企業A持票據去稅務機關申報,抵扣130元后,再繳納65元稅款。
因此,C給企業A的1695元是這樣構成的:商品成本與利潤1500元+企業A給B的130元稅款+企業A自己要繳納的65元稅款。在這兩次交易中,獲得稅款:B繳納的130元+企業A繳納的65元=195元。
“平行時空”的第二步
企業A未將貨物/勞務成功賣出,則自己成為流轉鏈條的最后一個人,支出130元稅款給B,自己無從抵扣,這130元成為留抵稅款,進項稅大于銷項稅。
增值稅的原理決定最終負擔者是消費者,即使未到達消費者手中,亦不應由企業A承擔這筆支出,但從自己資產中墊付的130元稅款卻無法收回,造成企業A資金周轉出現障礙。
因此,假設企業A的條件、經營范圍符合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的規定,則企業A根據自己第一步所獲得的進B票,將這筆款項申報,獲得一部分(130元×進項構成比例×60%至100%)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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