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簽訂期限有幾種?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有確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可以分為三種: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一定工作任務的完成為期限。
(一)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雙方約定了終止期限的合同。該類合同到期后,若雙方未續簽合同,則雙方間的勞動關系即自動解除;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不約定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亦稱之長期合同、永久合同,除了出現法定和合同約定的情形,如勞動者由嚴重違反規章制度、不能勝任工作等,一般單位不得解除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合同,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這類合同被有些人也稱之為臨時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終止條件的勞動合同。這種勞動合同的特點是,當合同中約定的工作完成時,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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