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外收入
1、營業外收入是什么意思?營業外收入是指企業發生的營業利潤以外的收益。營業外收入并不是由企業經營資金耗費所產生的,不需要企業付出代價,實際上是一種純收入,不可能也不需要與有關費用進行配比。因此,在會計處理上,應當嚴格區分營業外收入與營業收入的界限。
2、營業外收入核算的內容:非流動資產毀損報廢利得、債務重組利得、與企業日常活動無關的政府補助、盤盈利得、捐贈利得等。
(1)非流動資產毀損報廢損失,指因自然災害等發生毀損、已喪失使用功能而報廢非流動資產所產生的清理產生的收益。
(2)債務重組利得,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超過清償債務的現金、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所轉股份的公允價值,或者重組后債務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
(3)盤盈利得,指企業對于現金等資產清查盤點中盤盈的資產,報經批準后計入營業外收入的金額。
(4)政府補助,指企業與企業日常活動無關的、從政府無償取得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形成的利得。
提醒:與企業日常活動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按照經濟業務實質,計入其他收益或沖減相關成本費用,與企業日常活動無關的政府補助,應當計入營業外收支。
(5)捐贈利得,指企業接受捐贈產生的利得。企業接受的捐贈和債務豁免,按照會計準則規定符合確認條件的,通常應當確認為當期收益。
提醒:企業接受控股股東(或控制股東的子公司)或非控股股東(或非控股股東的子公司)直接或間接代為償債、債務豁免或捐贈,經濟實質表明屬于控股股東或非控股股東對企業的資本性投入,應當將相關利得計入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
3、賬務處理:企業應當通過“營業外收入”科目,核算營業外收入的取得和結轉情況。該科目可按營業外收入項目進行明細核算。期末,應將該科目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后該科目無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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