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訓費具體包括哪些內容?
培訓費是指各單位開展培訓直接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師資費、住宿費、伙食費、培訓場地費、培訓資料費、交通費以及其他費用。
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頭尾往返發生的城市間公共交通費,按照差旅費有關規定回各自所在單位報銷。
注:一類培訓是指參訓人員主要為廳級人員的培訓項目。二類培訓是指參訓人員主要為處級及以下人員的培訓項目。
綜合定額標準是相關費用開支的上限,各項費用之間可以按規定調劑使用。住宿費、伙食費實際發生數分別不得超過該單項定額按培訓天數計算的經費預算總數。各單位應在綜合定額標準以內結算報銷。
30天以內(含30天)的培訓按照綜合定額標準控制;超過30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70%控制。天數含報到和離開時間,報到和離開時間合計不得超過1天。
師資費在綜合定額標準外單獨核算
講課費執行以下標準(稅后):
中級技術職稱及以下專業人員每學時最高不超過300元; 副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學時最高不超過500元; 正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學時最高不超過1000元; 院士、全國知名專家每學時一般不超過1500元。
講課費按實際發生的學時計算,每半天最多按4學時計算。同時為多班次一并授課的,不重復計算講課費。
同時,《規定》還指出,境內師資能夠滿足培訓需要的,不得邀請境外師資。組織培訓的工作人員控制在參訓人員數量的10%以內,最多不超過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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