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基數怎么算?
在確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時,勞動合同中對工資有約定的,應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員工代表通過集體協商,在集體合同中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上述約定的,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正常出勤月工資的70%確定。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辦法確定的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低于最低工資的,則要按最低工資計算.計算公式:
節假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0.92×300%
休息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0.92×200%
計算加班工資時,日工資按平均每月工作時間20.92天折算,小時工資則在日工資的基礎上再除以8小時。
根據規定,全體公民的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為11天。據此,職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別調整如下:
一、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調整前:365天-104天(休息日)-10天(法定節假日)=251天
調整后: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調整前:251天÷4季=62.8天/季
調整后: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調整前:251天÷12月=20.92天/月
調整后:250天÷12月=20.83天/月
一、“新算法”最大的亮點是提出了“計薪天數”這個概念。“計薪天數”承擔起薪酬計算基準天數的重任,從此結束了20.92天既是月均工作天數又是計薪天數的歷史。
二、月均工作日根據11天法定節假日調整為20.83天,進一步明確了“工作日”的概念,清楚地劃分出假日、休息日加班的界限,多于工作日的出勤要按照規定計算加班工資。此概念與考勤制度聯系緊密。
三、明確了11天法定節假日為帶薪假日,以日計薪的員工在法定假日沒有工資的現象將得到緩解。當然21.75天的計薪基數使加班工資略有下降。“計薪天數”明確了日工資的計算標準,為薪酬計算提供了有力的依據。此概念與薪酬計算規則聯系緊密。
四、綜上,薪酬和考勤制度在數據上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在“工作日”的基礎上根據“計薪天數”確定的日工資標準來計算薪酬,使HR的工作進一步得到規范。“新算法”的實用性由此得到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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