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起訴的問題一直是大家最關注的問題,那么當我們遇到專利申請起訴到知識產權法院的效果如何的問題時又該怎么辦呢?因此這篇文章將通過專利申請起訴的解答并集合專利申請起訴到知識產權法院的效果如何的知識點為大家做詳細的分享。
不可以。 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后,作出決定,并通知專利申請人。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分析
如果沒有超過3個月的復審期限,必須先申請復審,對復審不服的可再行起訴。如果超過了復審期限還有一次申請恢復權利的機會,能不能恢復由復審委員會決定。超過了復審期限也無法恢復權利的,可以按以下方法處理:依據專利法的規定,申請專利復審超過期限的,專利管理部門有權決定不受理申請,而專利權申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設立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應當提交復審請求書,說明理由,必要時還應當附具有關證據。復審請求書不符合規定格式的,復審請求人應當在專利復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該復審請求視為未提出。請求人在提出復審請求或者在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通知書作出答復時,可以修改專利申請文件;但是,修改應當僅限于消除駁回決定或者復審通知書指出的缺陷。修改的專利申請文件應當提交一式兩份。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將受理的復審請求書轉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原審查部門進行審查。原審查部門根據復審請求人的請求,同意撤銷原決定的,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據此作出復審決定,并通知復審請求人。
法律依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 十一、 將第四十一條修改為:“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復審。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復審后,作出決定,并通知專利申請人。“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按最高法院解釋,有兩大類的專利糾紛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一類為專利民事糾紛案件,另一類為專利行政案件。具體包括16種: 1、專利申請權糾紛案件; 2、專利權權屬糾紛案件; 3、專利權、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 4、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 5、假冒他人專利糾紛案件; 6、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費糾紛案件; 7、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設計人獎勵、報酬糾紛案件; 8、訴前申請停止侵權、財產保全案件; 9、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案件; 10、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維持駁回申請復審決定案件; 11、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決定案件; 12、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實施強制許可決定案件; 13、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實施強制許可使用費裁決案件; 14、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行政復議決定案件; 15、不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行政決定案件; 16、其他專利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一條
專利訴訟是有關專利糾紛的訴訟。廣義上的專利訴訟指所有關于專利權爭議的訴訟。狹義的專利訴訟僅指對專利機關有關專利權的決定不服,而向法院提起的訴訟,不包括專利侵權糾紛和專利權的合同糾紛所引起的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六十六條 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專利訴訟 技巧: (一)研透 專利 技術; (二)固定侵權 證據 ; (三)巧用訴前禁令; (四)合理確定賠償數額。 《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形式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 起訴狀 ,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 專利法 》第二十六條 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文件。 請求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發明人的姓名,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以及其他事項。 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摘要應當簡要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 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 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人應當在 專利申請 文件中說明該遺傳資源的直接來源和原始來源;申請人無法說明原始來源的,應當陳述理由。
專利訴訟程序如下:1、起訴與受理。指定當事人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需要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起訴狀中一般需要包括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法院應在接到起訴狀后7日內作出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的決定。2、審理。法院根據不同情形,進行不同審理程序。3、雙方進行辯論。4、調解或判決。5、執行。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 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一百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案件,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當事人沒有爭議,符合督促程序規定條件的,可以轉入督促程序;
(二)開庭前可以調解的,采取調解方式及時解決糾紛;
(三)根據案件情況,確定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開庭審理的,通過要求當事人交換證據等方式,明確爭議焦點。
第一百四十一條 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第一百四十二條 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專利訴訟的目的往往都是為了爭奪市場,專利訴訟過程中有必要掌握一些技巧。首先要判斷專利的穩定性。發明專利經過實質審查,穩定性很強,而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只經過形式審查,因此在起訴時最好先申請評價報告,評估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是否符合授予專利權。二是收集有效證據。專利權人應當通過公證機關或行政機關收集對方侵權的證據,以及侵權數額的證據,獲得侵權事實與侵權數額的證據是原告取勝的關鍵。對于專利權人自行難以搜集的證據,可以申請法院調取。而對于被告一方來說,可以采用無效抗辯、在先使用抗辯,合法來源抗辯,或者是現有技術抗辯。如果有合理的抗辯理由,被訴侵權人可以免于賠償。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起訴形式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第一百二十一條起訴狀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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