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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外觀設計專利與現有專利相似的,不屬于獨創的設計,不能與其他外觀設計有明顯的區別,是不能申請專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三條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屬于現有設計;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告的專利文件中。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征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別。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本法所稱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設計。
[]1、要從類別上進行比較。只有同類產品才能相互比較。所說的類別是指“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中的小類。
2、根據造型不同區別對待。如錄音機、電視機、運輸工具等三維立體造型的要以形為主,圖案、色彩為輔;地毯、壁紙、花布等要以圖案為主,形狀為輔,色彩的差異,不單獨作為判斷近似的條件。
3、進行色彩近似判斷時,要觀察色彩與形狀的結合、色彩與圖案的協調等在產品的整體上所產生的美感效果。如組合玩具,造型不同,色彩一樣也是不相近似。
4、產品的大小,材料的差別,功能的差別等都不是判斷外觀設計是否近似的條件。
一是按照審查員的要求,選擇保留一件專利申請,撤回另一件專利申請,這種方案比較簡單,但專利申請人失去了另一件專利申請獲得授權的可能;二是專利申請人爭辯兩件專利申請不屬于同樣的外觀設計,這樣可能會導致兩件專利申請均被駁回。
在申請專利時,產品的外貌并不是決定因素。專利申請的關鍵是產品的技術特征和創新性。如果兩種產品外貌相似,但技術特征和創新性不同,那么它們可能可以各自申請專利。
在申請專利時,申請人需要證明其發明或創造的產品具有新穎性、可實施性和工業應用性。如果兩種產品外貌相似,但其中一種產品具有獨特的技術特征和創新性,那么它可能有資格獲得專利。
總的來說,在申請專利時,重要的是證明發明或創造的產品具有獨特的技術特征和創新性,而不是產品的外貌
你好呀。
首先。在我國,專利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 (1) 發明專利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2) 實用新型專利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3) 外觀設計專利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所以,看起來相似的產品,實際上可能擁有不同的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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