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串通銷售非法商標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我國《刑法》中沒有規定串通銷售非法商標罪這一罪名,而是規定的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犯此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實踐中,如果行為人銷售的商品假冒了他人的注冊商標,同時商品本身是偽劣產品的,構成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應依照刑法規定的外罰較重的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故意銷售給他人。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對“明知”的范圍不能要求過于狹窄,“明知”并不等于“確知”,只要行為人應該知道所銷售商品是假貨即可。這是由于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流通是處于非法狀態,經營者在交易時往往是心領神會,無須挑明,另外還可避免有些不法分子借口不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逃避法律制裁。
司法實踐中認定“明知”的標準主要是:
(1)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曾被告知銷售的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
(2)銷售商品的進價和質量明顯低于市場上被假冒的注冊商標商品的進價和質量;
(3)根據行為人本人的經驗和知識,能夠知道自已銷售的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
實踐中,如果犯罪情節惡劣,如屢教不改,或者一旦出售銷售金額將特別巨大,危害嚴重的,則應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應指出,已經銷出,但購買人因種種原因還未付給銷售金額,則不是沒有銷售金額,對之,構成犯罪,應是既遂,而非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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