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斥期間與訴訟時效的區別如下:
1、法律后果不同,訴訟時效期間的屆滿并不消滅當事人的實體權利,除斥期間的屆滿則使權利人的該項實體權利消滅;
2、制度目的不同,訴訟時效目的在于否定原來的關系,維護新的關系,除斥期間的目的在于維護原來的關系;
3、適用條件不同,訴訟時效完成,權利人的實體權利并不消滅,債務人自愿履行的也受法律保護,其不依義務人主張,法院或仲裁庭不能主動適用,除斥期間的適用不需要當事人提出主張,法院或仲裁庭也可依職權主動適用;
4、期間不同,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以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而且其可以適用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除斥期間則從權利成立時起算,且為不變期間,不能適用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內不行使相應的民事權利,則在該法定期間屆滿時導致該民事權利的消滅。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
除斥期間與訴訟時效的區別1、制度價值上的不同。雖然訴訟時效期間與除斥期間都有督促權利人積極行使權利的作用,但由于形成權和請求權本身的區別,他們在價值取向仍有不同。法律之所以設定除斥期間,其意義在于促使權利人及時糾正自己意思表示中的瑕疵,同時促使當事人及時輔助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通過適用除斥期間的規定,消滅的是形成權這一權利本身,權利的不穩定狀態消除后,不會形成新的秩序,而是是原有的秩序得以繼續存在。而訴訟時效是消滅怠于行使的公力救濟權,請求權這一權力本身并沒有消滅,消除權利的不穩定狀態后,會形成新的秩序。所以,訴訟時效是對新秩序的保護。2、適用范圍不同。即客體,對象不同。訴訟時效主要適用于債的請求權;除斥期間主要適用于形成權,在特殊情況下可依據法律規定而使用于請求權。正是由于適用范圍不同,所以決定了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在使用中有個自居有不同的特點。由于請求權的范圍遠遠大于形成權,因此訴訟時效的規定應當置于民法典總則之中進行抽象規定。而除斥期間則應當根據所限制的形成權的具體內容而分別進行具體規定。3、構成要件不同。訴訟時效要求同時具備法定期間的經過和權利人不行使權利的事實狀態這兩個構成要件;而除斥期間只有一個構成要件,那就是一定法定期間的經過。4、法律效力不同。訴訟時效的法律效力并不消滅實體權利本身,僅發生受法院保護的權利消滅或抗辯權產生的效力,在時效屆滿以后,使原來的請求權變成一種“自然債”。除斥期間在性質上是一種權利存續期間,一旦期限屆滿,直接消滅權力本身。超過除斥期間,則權力本身即不復存在。時效期限屆滿以后,義務人拋棄期限利益的行為,可以視為創設了某種權利。從法律效果上來看,訴訟時效將產生抗辯權發生的效果,而除斥期間都是權利的存續期間,期間屆滿將發生權利的消滅。5、起算時間不同。訴訟時效期間一般自權利人能夠行駛請求權之日起計算,若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法律保護的權利,則一般不開始計算時效期間;除斥期間一般自權利成立之日起計算,至于權利人能否行使權利,一般不影響期間計算。6、期間彈性不同。訴訟時效在性質上是可變期間,可因法定事由而中止、中斷,例外情形下還可以延長。除斥期間從性質上來說,是不能適用中止中斷的,因為引起中斷的事實是權利人行使權利的行為,除斥期間主要正對的是形成權,而形成權一旦行使,權利也就相應的產生和消滅,所以就沒有必要重新計算權利的存續期間。7、是否可允許當事人自我約定上存在不同。除斥期間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是約定的,法定如可撤銷法律行為的撤銷權的行使期限,約定如雙方約定的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而訴訟時效均為法定期限,不得允許當事人為約定變更。8、是否允許法院主動援引不同。訴訟時效的抗辯只能在訴訟中由當事人援引,法院不得主動依職權審查;對除斥期間而言,由于其屆滿將導致實體權利消滅,從保護權利人的利益出發,法院裁判是應當主動依法審查。9、法律條文表述不同。對于訴訟時效,法律條文一般直接表述為“時效”,或者表述為某項請求權因多長時間不行使而消滅或者不受保護等等;對除斥期間,法律條文一般僅表述為某權利,如撤銷權,其存續期間為多長時間,或者因多長時間不行使而消滅,或應于何期間內行使。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后,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值得注意的是,訴訟時效屆滿后,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僅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并不消滅。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后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后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訴訟時效可分為一般訴訟時效和特別訴訟時效。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內不行使相應的民事權利,則在該法定期間屆滿時導致該民事權利的消滅。
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別如下:訴訟時效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除斥期間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內不行使相應的民事權利,則在該法定期間屆滿時導致該民事權利的消滅。1.訴訟時效又稱消滅時效,針對的是“請求權” 除斥期間針對的是“形成權”。2. 訴訟時效經過后,請求權依然存在。但是相應的對方取得“時效經過的抗辯權”。 除斥期間經過后形成權消滅。 3.訴訟時效期間是可變期間存在中斷,中止,延長的情況,而除斥期間是不變期間。舉個例子,甲欠乙錢:甲乙在訂立借款合同時,乙對合同存在某種重大誤解,按合同法規定,存在重大誤解的合同是可撤銷合同,自知道或應該知道誤解事項之日起一年內可行使撤銷權。所以對乙來說,這個可行使的撤銷權是1年,這個1年即是除斥期間,過了這個期間,就不能再行使撤銷權。這個期間還不能中斷中止延長。還款期到后,3年內乙都未追索,則3年期滿后,過訴訟時效,債權成為自然債權,法律不再保護。這個期間可以因法定事由中斷中止延長。
所以,這個例子說明,除斥期間和訴訟時效完全是兩個概念。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__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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