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交通事故受傷致殘并需要進行傷殘等級鑒定的,必須在治療終結后15日內,即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癥治療終結后15日內,由受傷的當事人可先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如不提出申請,則視為一般受傷,傷者必須在治療終結后15日內申請傷殘鑒定。這時,可以由雙方協商一致,共同選定一家具有資質的民間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如:延吉的延平司法鑒定中心、天平司法鑒定中心等均為具有資質的民間鑒定機構)。如果傷者15日內不提出傷殘評定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請求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和殘疾用具費的權利。超過申請期限提出的申請是無效的申請,公安機關不再受理。公安機關評定傷殘等級的依據一般為兩個:一是醫院的證明;二是公安部關于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評定書后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上一級公安機關作出的重新評定的結論是最終的決定。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日期開始調解,并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一)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二)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三)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四)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
建議當事人選擇在當地人民法院備案的具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來鑒定。
【法律分析】
第一,交通事故受傷傷殘鑒定一般在治療終結后進行。治療終結,是指臨床醫學一般所認可的損傷后病理變化經臨床治療后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復并維持穩定的時期。從鑒定機構的經驗性判斷鑒定時間來看,頭部傷害一般要六個月以后,其他部位傷害一般要三個月以后才能進行。第二,建議當事人選擇在當地人民法院備案的具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來鑒定。這樣鑒定結果才能被司法機關認可。第三,一般鑒定機構不接受個人委托,所以當事人可以申請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律師事務所來委托鑒定,也可以起訴到法院后由雙方共同申請由法院委托鑒定。在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單方委托鑒定后一方不認可鑒定結果的情況,因此訴到法院后申請法院委托鑒定更為妥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后,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并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專門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簽名。
一、檢驗、鑒定、評估機構、人員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檢驗;二、檢驗、鑒定結論交予當事人;三、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評估結論后三日內另行委托檢驗、鑒定、評估;等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后,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并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專門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簽名。
發生交通事故后如何進行傷殘鑒定:1、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委托具備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2、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具備資質的鑒定機構名單,自行委托鑒定。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四條鑒定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鑒定,并出具書面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由鑒定人簽名,鑒定意見還應當加蓋機構印章。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應當載明以下事項:(一)委托人;(二)委托日期和事項;(三)提交的相關材料;(四)檢驗、鑒定的時間;(五)依據和結論性意見,通過分析得出結論性意見的,應當有分析證明過程。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應當附有鑒定機構、鑒定人的資質證明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交通事故鑒定:1、傷殘鑒定分兩種:精神鑒定、肢體鑒定。2、交通事故發生后,傷殘鑒定之前需要去處理交通事故的交警隊拿交通事故傷殘鑒定委托書,又叫推介書。3、如果交通事故案件起訴立案,不計算具體賠償數額,然后請求法院出具交通事故傷殘鑒定委托書,也可以去做傷殘鑒定。4、肢體鑒定時間一般是受傷3個月后去做,精神鑒定一般是受傷6個月后去做,具體根據受傷者恢復情況。5、經過法院委托的鑒定一般不會被推翻,如果是受害方自己委托去做的鑒定,肇事方或者保險公司有可能不認可,有權申請重新鑒定,法院方面是否準許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發生交通事故后做傷殘鑒定的程序如下:
(1)被評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
(2)攜帶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后的CT,×片及診斷報告;
(3)從治療醫院借閱復印有關的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
(4)對被撫養人的勞動能力進行評定時,還應攜帶評定人的身份證及戶籍證明和有關政府部門的說明;
(5)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對治療尚未終結,因調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的,在申請書中說明;
(6)評定者需要親自接受檢查并繳納規定的評定費用。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四十二條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十五日內,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醫院證明和公安部關于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后三十日內評定傷殘等級。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評定書后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后三十日內,應當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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