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開始日,企業應當對合同進行評估,識別該合同所包含的各單項履約義務,并確定各單項履約義務是在某一時段內履行,還是在某一時點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單項履約義務時分別確認收入。履約義務,是指合同中企業向客戶轉讓可明確區分商品的承諾。
單項履約義務的判斷標準是什么?一般情況,在下列情況下,企業應當將向客戶轉讓商品的承諾作為單項履約義務:
一是企業向客戶轉讓可明確區分商品(或者商品的組合)的承諾。
二是企業向客戶轉讓一系列實質相同且轉讓模式相同的、可明確區分商品的承諾。企業承諾向客戶轉讓的商品通常會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然而,在某些情況下,雖然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但是企業已公開宣布的政策、特定聲明或以往的習慣做法等可能隱含了企業將向客戶轉讓額外商品的承諾。這些隱含的承諾不一定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如果在合同訂立時,客戶根據這些隱含的承諾能夠對企業將向其轉讓某項商品形成合理的預期,則企業在識別合同中所包含的單項履約義務時,應當考慮此類隱含的承諾。
識別單項履約義務舉例:
例如企業向客戶銷售商品,雖然合同沒有約定,但是,企業在其宣傳廣告中宣稱,對于購買該商品的客戶,企業將為其提供為期 5 年的免費保養服務,如果該廣告使客戶對于企業提供的保養服務形成合理預期,企業應當考慮該項服務是否構成單項履約義務;又如,企業向客戶銷售軟件,根據企業以往的習慣做法,企業會向客戶提供免費的升級服務,如果該習慣做法使得客戶對于企業提供的軟件升級服務形成合理預期,則企業應當考慮該項服務是否構成單項履約義務。這里的客戶既包括直接購買本企業商品的客戶,也包括向客戶購買本企業商品的第三方,即“客戶的客戶”,也就是說,企業需要評估其對于客戶的客戶所做的承諾是否構成單項履約義務,并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
例 :甲公司與其經銷商乙公司簽訂合同,將其生產的產品銷售給乙公司,乙公司再將該產品銷售給最終用戶。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客戶。
情形A:合同約定,從乙公司購買甲公司產品的最終用戶可以享受甲公司提供的該產品正常質量保證范圍之外的免費維修服務。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代為提供該維修服務,并且按照約定的價格向乙公司支付相關費用;如果最終用戶沒有使用該維修服務,則甲公司無需向乙公司付款。
分析:甲公司在該合同下的承諾包括銷售產品以及提供維修服務兩項履約義務;
情形B:合同開始日,雙方并未約定甲公司將提供任何該產品正常質量保證范圍之外的維修服務,甲公司通常也不提供此類服務。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產品時,產品控制權轉移給乙公司,該合同完成。在乙公司將產品銷售給最終用戶之前,甲公司主動提出免費為向乙公司購買該產品的最終用戶提供該產品正常質量保證范圍之外的維修服務。
分析:甲公司和乙公司簽訂的合同在合同開始日并未包含提供維修服務的承諾,甲公司也未通過其他明確或隱含的方式承諾向乙公司或最終用戶提供該項服務,因此,甲公司在該合同下的承諾只有銷售產品一項履約義務,甲公司因承諾提供維修服務產生的相關義務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3 號——或有事項》進行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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