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稅代扣代繳的適用范圍:
資源稅代扣代繳的適用范圍應限定在除原油、天然氣、煤炭以外的,稅源小、零散、不定期開采等難以在采礦地申報繳納資源稅的礦產品。對已納入開采地正常稅務管理或者在銷售礦產品時開具增值稅票據的納稅人,不采用代扣代繳的征管方式。
增值稅票據鏈條在礦業采選和流通環節的全面建立,可以很好地利用增值稅票據控管資源稅零散稅源。
計征方式
資源稅
對經營分散、多為現金交易且難以控管的粘土、砂石,按照便利征管原則,仍實行從量定額計征,按每噸每立方米0.1元-5元。具體按照各省的規定執行。
綜上,根據相關規定,2016年7月1日起對砂石按原礦,每立方米2元征收資源稅。如果建筑施工企業購買的砂石已經取得了增值稅票據,則不需要代扣代繳資源稅。如果未取得增值稅票據,視為購買未稅礦產品,應當主動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扣繳稅款登記,依法代扣代繳資源稅。應納稅額按照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乘以2元/立方米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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