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的情形包括哪些?
根據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企業處置資產,如何區分是屬于內部處置資產,還是屬于視同銷售確認收入?
根據規定:
一、企業發生下列情形的處置資產,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
(一)將資產用于生產、制造、加工另一產品
(二)改變資產形狀、結構或性能
(三)改變資產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
(四)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
(五)上述兩種或兩種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二、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二)用于交際應酬
(三)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對外捐贈
(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企業發生改變資產所有權屬視同銷售行為時,應按什么價格確認收入?
根據規定:
企業移送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企業發生規定情形的,除另有規定外,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根據規定,對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業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按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凡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股權或資產劃轉后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產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且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未在會計上確認損益的,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1)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不確認所得;(2)劃入方企業取得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原賬面凈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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