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核算的分公司和總公司的關系是什么?分公司是總公司下屬的直接從事業務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雖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樣,但它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司.因為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不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許多大型企業的業務分布于全國各地甚至許多國家,直接從事這些業務的是公司所設置的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這些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就是所謂的分公司.
分公司的特征具體表現為:
①分公司沒有自己的獨立財產,其實際占有、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
②分公司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③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設立不須依照公司設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簡單地登記和營業手續后即可成立.
④分公司沒有自己的章程,沒有董事會等形式的公司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關.
⑤分公司名稱,只要在總公司名稱后加上分公司字樣即可.
分公司獨立核算對總公司的利弊
獨立核算的特點是,在管理上有獨立的組織形式;具有一定數量的資金,在當地銀行開戶;獨立進行經營活動,能同其他單位訂立經濟合同;獨立計算盈虧,單獨設置會計機構并配備會計人員,并有完整的會計工作組織體系,方便分公司自主經營.
非獨立核算的特點是,一般由上級拔給一定數額的周轉金,從事業務活動,一切收入全面上繳,所有支出向上級報銷,本身不單獨計算盈虧,進行簡易核算,方便上級單位有效控制.
總分機構之間商品調撥需要視同銷售嗎?
總分機構之間商品調撥需要視同銷售嗎?那么我們該如何理解不在同一縣(市)的總分機構之間商品調撥用于銷售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需視同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因此,不在同一縣市的總分公司之間調撥商品用于銷售應當在發貨的當天開具專票,繳納增值稅.如果總分機構之間的商品調撥不是用于銷售,則不需繳納增值稅.
所謂"用于銷售",是指受貨機構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經營行為:(1)向購貨方開具票據;(2)向購貨方收取貨款.受貨機構的貨物移送行為有上述兩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未發生上述兩項情形的,則應由總機構統一繳納增值稅.如果受貨機構只就部分貨物向購買方開具票據或收取貨款,則應當區別不同情況計算并分別向總機構所在地或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稅款.
納稅人以總機構的名義在各地開立賬戶,通過資金結算網絡在各地向購貨方收取銷貨款,由總機構直接向購貨方開具票據的行為,不具備規定的受貨機構向購貨方開具票據、向購貨方收取貨款兩種情形之一,其取得的應稅收入應當在總機構所在地繳納增值稅.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將分支機構僅作為貨物的存放地,由總機構給客戶開具票據并收款,則總機構發貨至異地倉庫時,不征增值稅,而應由總公司開具票據時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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