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是什么意思?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概念是指依照法律和法人的組織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關于法定代表人在法律上的地位,依法人的學說不同而存在不同的觀點。擬制說人為,法人并非客觀存在的實體,不具有行為能力,所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只是法人的代理人。而法人實在說認為,法人是客觀存在的實體,具有行為能力,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就是法人自身的行為。我國現行立法采納法人實在說,承認法定代表人為法人的機關。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具有如下特征:
1,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由法律或法人的組織章程規定的自然人。我國有關法律明確規定了營利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例如,相關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同時,一些營利法人也可以根據其章程的規定,具體確定何人為該營利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但如果法律規定和章程的規定不一致,則應當以章程的規定為準。
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有權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法定代表人根據法律和章程的規定,有權代表法人對外行為。法定代表人不需要事先獲得法人的特別授權。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法人行為時,其執行職務的行為所產生的一切法律后果都應由法人承擔。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與法人的其他工作人員一樣,都能夠代表法人行為,但是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主要負責人,如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等,通常要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在法院起訴和應訴。
3,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活動,由法人承擔法律后果。一方面法定代表人都是自然人,如果其是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原則上只能視為法定代表人自己的行為,而不能視為法人的行為。另一方面,只要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都應當由法人承受法律后果。就是因為法人的意志正是通過法定代表人實現的。此處所說的“承受”就包括承擔和享受兩層含義。就義務和責任而言,應當由法人承擔;而權利和利益應當由法人享受。這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具有強行性的性質,不允許當事人通過約定排除或限制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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