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可以彌補幾年
虧損是指企業依照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 收人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后小于零的數額。稅法規定,企業某一 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彌補的,可以 逐年延續彌補,但不得超過5年。而且,企業在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 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
企業彌補虧損相關規定
企業籌辦期間不計算為虧損年度,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 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 當期的虧損,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 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稅務機關對企業以前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凡企業以前 年度發生虧損且該虧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應允許調増的應納稅所得額 彌補該虧損。彌補該虧損后仍有余額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 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作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 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企業由于上述原因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以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 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或申請退稅。
虧損企業追補確認以前年度未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支,或盈利企業經過追補確 認后出現虧損的,應首先調整該項支出所屬年度的虧損額,然后再按照彌補虧損的原則 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并按前款規定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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