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資賠付標準是什么?拖欠工資賠償金標準為職工應付工資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
拖欠工資雙倍賠償依據:用人單位拖欠職工工資,職工向當地的勞動管理部門投訴,勞動管理部門會責令用人單位在規定的限期內支付工資給職工,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拖欠工資賠償金標準為職工應付工資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如果雙方之間產生糾紛的,可以通過勞動仲裁解決:
勞動者跟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后,申請勞動仲裁要收集以下的證據材料: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如實準確填寫《仲裁申請書》,《仲裁申請書》一式三份,其中兩份由申請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請人留存。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料,如果申請人是用人單位,就要提交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等。
證據資料:如勞動合同或協議、工資單、工牌、上班打卡記錄、同事的證人證言等。并且,用人單位掌握管理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就由用人單位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掌握的勞動者檔案、工資發放、社保費繳納、勞動保護提供情況等材料,要承擔不利后果。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限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經濟補償相關規定如下: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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