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造成商標侵權,法院會判決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侵權人利用該商標獲得收益的,應當處以相應罰款。銷售不知情侵權的不承擔罰款責任。
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造成商標侵權,法院會判決停止侵權,沒收侵權產品的責任。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商標侵權行為的認定,需要看侵權人是否有下列情況:
1.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2.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3.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4.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5.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6.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知春路網提醒您,商標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有:
1.惡意偽造、制造他人已注冊的商標標識亦或銷售惡意偽造、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商品。
2.沒有經過注冊商標的法定所有人的認可,擅自在相同產品亦或相似產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標。
3.惡意出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這類屬于明知故犯型,銷售者明明知道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卻知法犯法,也構成了商標侵權。
4.對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實施的其他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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