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日常生活中,注冊商標是經常聽見的事情,這也涉及很多的法律問題,其中之一便是搶注問題,了解相關的法律知識不僅對捍衛自身權利有重要作用,同時也對規避法律風險具有重大意義。那么您知道什么情況下算惡意搶注冊商標?知春路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的法律知識,下面一起來看看吧,相信會對您有所幫助。
惡意搶注商標的行為就是申請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將他人已經使用但尚未注冊的商標以自己的名義向商標局申請注冊。構成“惡意搶注”的要件有主觀要件即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行為要件即采取了不正當手段、客觀要件或事實要件即注冊成功。
惡意搶注商標的行為就是申請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將他人已經使用但尚未注冊的商標以自己的名義向商標局申請注冊。
被惡意搶注商標可以提出異議,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出發:
(一)收集對方屬于惡意搶注的證據
(二)收集材料證明您品牌的影響力,倘若您品牌在當地已經家喻戶曉,而注冊人與您在同一地區,那么您的勝率是很高的
(三)證明注冊人與您存在利益關系《商標法》第六十五條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商標法》第三十條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商標法》第三十三條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
商標惡意搶注法律責任:損害賠償責任。若構成犯罪的,還應當承擔刑事法律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因該使用人的惡意給商標注冊人造成的損失,應當根據其情節,對受害人進行賠償。
綜合上述可知,構成“惡意搶注”的要件有主觀要件即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行為要件即采取了不正當手段、客觀要件或事實要件即注冊成功。以上就是知春路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什么情況下算惡意搶注冊商標的相關知識。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