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百家花露水企業(yè)因生產“金銀花”花露水而被訴商標侵權案,近日再迎轉機。在兩起相關案件中,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撤銷了原審判決,認定被告的兩家江西公司不構成商標侵權,并駁回原告上海碧麗化妝品公司的訴訟請求。(8月15日澎湃新聞)
2020年開始,上海碧麗化妝品公司以其持有“金銀花”商標為由,陸續(xù)將一些生產銷售“金銀花花露水”的企業(yè)訴至法院,稱被告侵犯了“金銀花”商標的專有權。部分已判案例顯示,碧麗公司的起訴基本獲得了法院支持,被訴企業(yè)被判賠數(shù)萬元至數(shù)十萬元不等。從全國判例看,多數(shù)判定構成侵權的判決理由是,“被訴侵權產品需要表達其含有金銀花成分,應當以善意的方式在合理范圍內予以標注。在瓶身正面和背面顯著位置突出標注‘金銀花’字樣,屬于不正當使用。”
這一結論不管是在業(yè)內還是民間,都引發(fā)了不小爭議。很多人認為,第603857號金銀花商標早在1994年已被撤銷,訴訟單位上海碧麗公司是惡意斂財。輿論壓力下,碧麗公司對所有起訴的案件申請撤訴,但被告企業(yè)反而不接受了,甚至有的已經向法院寄出了不予撤訴申請書和反訴書,反訴原告存在惡意訴訟。這引起最高人民法院的注意,最高法決定提審一起“金銀花”商標案來“解剖麻雀”,這一消息迅速影響了多個相關案件的審理進程。中山中院對“金銀花”商標侵權案改判,正是在這一背景下實現(xiàn)的。
中山中院二審認為,《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shù)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本案中,涉案的第603857號“金銀花”商標屬于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等特點,商標權人不能獨占商標標識原屬于公共領域的那些初始含義。
對此我們不妨回顧一下之前的“潼關肉夾饃”“逍遙鎮(zhèn)胡辣湯”案。
國家知識產權局表示,“逍遙鎮(zhèn)”作為普通商標,其注冊人并不能據(jù)此收取所謂的“會費”。“潼關肉夾饃”是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地理標志,其注冊人無權向潼關特定區(qū)域外的商戶許可使用該地理標志集體商標并收取加盟費。同時,也無權禁止潼關特定區(qū)域內的商家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集體商標中的地名。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根據(jù)《商標法》的規(guī)定,即便取得注冊商標專用權,權利人亦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注冊商標中包含的地名。他人正當使用注冊商標中包含的地名,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相關訴訟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此次中山中院指出:商標權人不能獨占商標標識原屬于公共領域的那些初始含義。這就把包括地名、動植物名等公共領域通用名稱都歸納進來,因此給一些商標權利人提了個醒:再拿公共領域通用名稱起訴涉事企業(yè),不但法院依法不予支持,還可能被輿論認定為惡意訴訟。這種無功而返,必然倒逼商標權利人不愿再打擦邊球。同時也提醒各級法院,要更精準地理解使用法律,最大幅度地細化“裁量”標準,最大限度地控制“自由”定量。從這個意義上說,中山中院的判決具有風向標意義。像目前仍在爭議中的“江中猴姑”起訴三十多家河南“猴頭菇”商標侵權風波,或許“江中猴姑”最后難圓其夢。(丁慎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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