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怡寶公司是國內最早專業化生產包裝飲用水的企業之一,隸屬于世界500強企業華潤(集團)有限公司,主營“怡寶C'estbon”品牌包裝飲用水。
▲權利人商標及產品圖片
被告潔士寶公司(原怡寶化妝品公司)成立于2013年5月23日,主要從事化妝品批發、零售等。原告發現被告在網絡宣傳、經營場所、參加展覽及其他商業活動中使用了“怡寶”“C'estbon”“C'estbon怡寶”等標識,并且存在購買、注冊及使用以“cestbon”為主體部分的5個域名等行為,涉嫌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故訴至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000萬元。
▲侵權人在其公司微信公眾號上使用權利人商標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怡寶公司于1988年開始在飲料系列產品上使用“怡寶”商標,1992年開始使用“C'estbon”商標,并于2002年在飲用水等商品上獲準注冊涉案第1789131號商標和第1794139號商標。
結合在案事實,足以認定原告的涉案兩個商標在被訴行為發生時已為中國境內的相關公眾所熟知,構成馳名商標。
被告潔士寶公司在其官網、微信公眾號、經營場所等多個渠道突出使用被訴標識及自稱“怡寶集團”“怡寶人”“怡寶公司”等行為構成商標侵權;被告潔士寶公司注冊、使用“怡寶”字號以及購買、注冊及使用涉案域名的行為,存在攀附原告注冊商標商譽的主觀故意,客觀上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構成不正當競爭。
由于難以確定原告的實際損失或者被告的侵權獲利,法院綜合考慮涉案注冊商標的知名度、侵權行為的持續時間和規模、被告的主觀惡意、同類產品的利潤率等因素,酌情確定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0萬元及合理開支137,240元。
一審判決后,被告不服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日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