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肥知識產權法庭第三法庭上,兩家餐飲公司因“大牌檔”一詞歸屬訴諸法庭。原告南京大惠企業發展有限公司認為“大牌檔”是其注冊的商標,他人不得使用。被告為巢州大牌檔飯店的門店和實際經營者,認為“大牌檔”是通用語,不應被注冊為商標,故使用“大牌檔”不構成商標侵權。
據悉,大惠公司除向巢州大牌檔飯店的門店和實際經營者索賠200萬元外,還起訴了合淝大牌檔及其運用者合肥金蓮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索賠100萬元,兩者合計索賠300萬元。如果勝訴,在接下來的時間里,大惠公司啥事不要做,單憑起訴使用了“大排檔”名稱的企業,就足以讓他們暴富。因為,在全國范圍內,由此前工商部門登記在冊含“大牌檔”字樣的餐飲企業有400余家。平均每家100萬元,就是4個多億,比創辦什么都“賺錢”。
很顯然,對大惠公司的“維權”行為,是不能支持的。因為,“大排檔”一詞,是不能當作商標進行注冊的。當初工商部門同意將“大排檔”一詞注冊成商標,是欠考慮和欠思考的,是比較草率和盲目的。如果“大排檔”可以注冊成商標,并向其他使用“大排檔”一詞的企業申請侵權賠償,那么,“酒吧”二字能不能注冊成商標,“咖啡屋”呢?“賓館”、“飯店”、“旅店”呢?“菜館”、“酒店”、“商店”呢?是否也可以注冊成商標,如果這樣,全國市場將陷入一片混亂,侵權的企業將到處都是,法院啥事別干,就是處理這方面的侵權案也忙不過來了。
可以預料,如果大惠公司的“大排檔”侵權案能夠得到法院的認可,那么,就會有人向知識產權部門申請注冊“飯店”、“商店”等名稱作為商標,然而去訴訟他人侵權,而知識產權部門如果不接受申請注冊,申請人也可起訴,既然“大排檔”可以注冊成商標,其他為什么不能注冊,否則,文治武功規則不統一、要求不一致、標準不一樣,就是不遵守市場公平原則。
在這個問題上,不僅法院不能支持大惠公司的訴訟請求,南京市知識產權部門也要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撤銷大惠公司的“大排檔”商標資格,將“大排檔”真正回歸于通用名稱,而不是商標名稱。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1款明確規定,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雖然“大排檔”不是商品名稱,但是,是公眾共同認可的某種商業業態名稱,也是一種通用名稱,應當在商標注冊時受到限制。退一步講,即便法律上沒有明確限制,按照約定俗成的原則,“大排檔”也不能作為商標名稱,不能支持大惠公司以這樣的方式牟取利益。
前段時間,有關“潼關肉夾饃”的商標侵權案,引起了輿論的廣泛關注,相關法院也對潼關肉夾饃協會的申訴給予了駁回,認為不構成侵權。而“大排檔”作為通用名稱,更不應當形成侵權要件。因此,面對大惠公司的起訴行為,南京市知識產權部門應當趕快出面,干預此項商標侵權糾紛。因為,案件的源頭在當年的工商部門同意“大排檔”注冊成了商標。解鈴還需系鈴人,知識產權部門不出面,大惠公司就會拿著原工商部門的合法注冊商標“維權”。而法院在面對商標合法性問題上作出判決,支持大惠公司的“維權”行為,不僅會讓市場帶來恐慌,南京的其他商戶,如果也到知識產權部門將賓館、飯店、酒吧等全部申請注冊商標,南京市知識產權部門如何回應,是否有正當的理由不予注冊。而如果同意注冊,又會產生什么后果,應當認真思考。
有商標意識,是法治意識增強的表現。但是,注冊商標,也要遵守國家法律,遵守公序良俗,要講規矩。而不能為了一己之私,做出惡意注冊商標,惡意維權的行為。如果“大排檔”一詞是南京的特有概念,就像桂花鴨一樣,是南京的特產,當然可以注冊。但是,大排檔是全國共有的,且大排檔一詞,絕非南京最早使用,將其注冊成商標,顯然是惡意注冊,再通過維權手段獲取利益,就更是惡意維權了,法院決不能支持,知識產權部門也一定要依法撤銷此商標。不然,會嚴重擾亂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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