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人們現在對于知識產權的維權意識是在不斷地提升,對于侵犯自己權利的行為,是可以要求賠償的,那么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的范圍?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知春路網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的范圍,按照全部賠償原則,即指因侵權造成著作權權利人全部實際損失的范圍。凡侵權損失,不外乎是指侵權行為造成權利人現有財產的減少或喪失,以及可得利益的減少或喪失。通常又分為侵權損害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除了著作權造成的財產損失外,著作權的損害賠償還包括著作權人身精神權益的精神損害賠償。
(一)直接損失,即指:
1、對侵權直接造成的著作權使用費等收益減少或喪失的損失;
2、因調查、制止和消除不法侵權行為而支出的合理費用;
3、因侵犯著作權人身精神權益而造成的財產損失。
(二)間接損失,即指權利人受到侵害的著作權在一定范圍內的未來財產利益的損失,它屬于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中規定的其他重大損失的范圍。著作權的間接損失是由于造成了權利人不能正常利用該著作權進行經營活動而遭受的。
(三)精神損害,著作權人身精神權益的賠償主要指著作權的精神損害的賠償。在侵權人侵犯著作權人人身權或者表演者人身權情節嚴重情形下,判令侵權人向著作權人或表演者支付一定數額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一)侵權行為具有違法性。侵害著作權并致損害的違法行為一般表現為作為和不作為兩種形式。亦即在著作權侵權領域,作為與不作為都能構成違法行為,如未經許可而演繹他人作品,抄襲、飄竊他人作品等都是作為的違法行為。法律規定主體應當為一定的行為,而該主體不履行其義務,即是不作為的違法行為。
(二)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侵權行為的成立必須以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為必要。著作權為典型的一體兩權,著作權受侵害時著作權人的財產或人身均有可能蒙受不利益。因此,侵害著作權所致損害具有復雜性、復合性的特點。著作權的損害事實分為著作財產權的損害與著作人身權的損害。著作財產權的損害,是指侵權人的違法行為侵害著作權人享有的復制權、表演權、播放權、翻譯權等著作財產權,以及權利人行使上述權利本應獲得的報酬減少或喪失,造成著作權人的經濟損失。財產損害的特征是:
1.受到損害的對象是因作者創作作品而產生無形財產,它既不同于有形的財產,又不是人身及人的精神利益。
2.侵權人不法行為侵害的客體是著作權人依法對作品享有的著作財產權。
3.侵權損害表現為著作權人的財產損失,即由于侵權行為使權利人對復制權等著作財產權失去控制,從而喪失或減少為此而應得的收益。侵權行為既損害了受國家法律保護的著作財產權關系,又使權利人的財產收益減少或喪失
4受侵害的著作財產權損失主體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等一般民事主體,也有可能損失的主體是國家。
著作人身權的損害,是指侵權人的不法行為侵害著作權的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從而造成著作權人財產和精神利益的損害。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侵犯著作權賠償訴訟時效為三年,自著作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權利人超過三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在該著作權保護期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計算。”
訴訟時效制度的核心是權利人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民事權利被侵犯之日起,3年期間向人民法院提起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請求,即權利人應當主動積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超過3年訴訟時效期間權利人提起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然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在規定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總則》規定的訴訟時效制度時,又規定侵犯著作權的訴訟時效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規定的訴訟時效制度。
依最高人民法院的“權利人超過三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在該著作權保護期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三年計算”解釋,權利人提起侵犯著作權的訴訟時效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制度,權利人可以拋開訴訟時效制度,不受三年訴訟時效的限制,只要在該著作權保護期內,權利人提起訴訟時侵權行為仍在持續,均可向人民法院請求著作權保護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仍可予以支持,權利人仍可獲得自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的侵權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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